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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能算工亡吗?六旬保安值班时猝死,看看法院是咋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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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发表于 2022-11-25 09:27:3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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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11-25 09:27:33 22249 0 看楼主




老严出生于1955年,从2010年起,便在某小学从事保安门卫工作,但由于是农村户口,没有缴纳社保,也一直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8年5月,老严在上班的过程中不幸发病猝死。

家属要求认定老严为工亡,主张工亡待遇。
但当地人社局却以老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工作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理由,作出不予认定老严的死亡为工伤的决定。
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今社会,使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做保安(门卫),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因为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愿意用在保安身上的工资很少,而这点工资待遇(多为1000多元),年轻人一般是不愿意去干的,只有超过退休年龄,找不到其他更加适合工作的人才愿意去。
人岁数大了,疾病更容易找上门,在工作中生病或者死亡的概率也大得多。
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这种风险,都与员工签订一个协议,就是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不作为工伤处理,甚至约定由工人自负。
这也就导致近年来这种法律纠纷越来越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与此同时,工伤的认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双方之间属于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在相应的待遇上却十分巨大。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影响到能否赔偿以及赔偿金的数额。
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那么则可以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亡标准(2021年为87万余元)进行赔偿。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话,则只能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
一旦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那么就需要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判决并不尽相同,有的以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为由判决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有的则基于公平原则判决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工亡补助金来说,这部分钱实在是太少了。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当地人社局拒绝将老严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并提出超过退休年龄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而劳务关系又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老严没有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那么根据这个规定,不能认定老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1月25日《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再次明确: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以上的规定,老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是农业户口、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其死亡足以认定为工亡。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认定老严构成工亡,同时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来源:民商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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