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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也不能“任性”!妨碍执行仍可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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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8-8 08:22:37 18986 0 看楼主

“法院没有判我还债,

我不配合执行,

你们能拿我怎么办?”

原本与案件无关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并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路人甲,而是切实推进案件执行进度的关键人员,该类人员拒不履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刑罚。

近日,新昌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的刑事案件。案外人潘某某并非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主体,但因拒绝腾退房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杨某甲、王某乙自愿以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为二人之子杨某丙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杨某丙未依约归还借款,银行与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丙在法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银行对杨某甲、王某乙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最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抵押房屋实际由案外人潘某某居住,遂通过当面告知、谈话告知以及张贴腾房公告等形式,通知潘某某限期自行腾空,但潘某某以其原公公杨某甲早在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前便已将该房屋赠予其前夫杨某丁,其与杨某丁离婚时,双方亦协商由其居住、使用该房屋,其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由,拒不迁出,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案件审理期间,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腾空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迁出裁定书指定的房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法官提醒



当你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你的亲友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你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切勿出于个人利益、关系的考量,消极对待或拒绝配合相关执行工作。



法官说法



1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裁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重点: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调解书、以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等,虽不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中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中的“裁定”,社会公众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上述裁定时,均应依法协助执行。

2

案外人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获刑主体。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重点: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能给被执行人发工资的、分红的、支付货款及工程款的主体。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法定协助义务的惩罚有哪些?

(1)入刑坐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替人赔钱——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罚款+拘留套餐——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可以适用拘留措施,并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针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针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4

何为被申请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具有5万元以上执行能力拒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如被执行人年收入除去教育、医疗、日常生活等必须支出以外,可支配收入达5万元以上;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可支配的存款或者证券市值支取金额累计达5万元;被执行人有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被法院查封,经法院通知执行,仍拒不移交该车给法院;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后,不支付给申请人或者拒绝协助法院领取保险赔偿金达5万元以上;被执行人进行高额消费累计金额达5万元以上等。

(2)抗拒执行行为性质恶劣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执行人有房产,不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合谋,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利用分配参与制度规避执行、转移财产,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

重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并非单纯的采用结果要件或行为要件来加以评价。即便无法执行的标的金额不满5万元,对于拒不执行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或对债权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仍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5

拒不履行义务行为如何界定?
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与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通知履行的特定义务,或者阻挠评估、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或者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之前,采取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等方式对抗执行,经法院2次书面限期履行通知,仍拒不履行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实践中,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务人家属,为维护家庭利益,往往阻挠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采取侮辱、围攻执行人员等方式,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由于其对抗拒执行的行为性质缺乏清晰的认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却不自知。


来源:新昌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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