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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被拘251天后无罪释放,华为发声:支持用法律武器起诉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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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票卖出矩
2019-12-3 12:14:49 3004 1 看楼主


近日,因前员工被诉敲诈勒索遭拘251天后无罪释放,华为登上热搜榜,全网刷屏。12月2日晚间,华为对此事首度作出公开回应:

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据央视新闻12月2日消息,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无罪释放,期间他被羁押了251天。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李洪元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次日,他被释放。

该案件经由媒体报道后,也引起广泛热议。《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也在微博发布推文,他表示支持这件事情以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有温度的方式彻底解决。与此同时,不主张将这件事情过度上纲上线,用它来对整个华为公司进行道义上的否定,是不够理性和实事求是的。

12月2日上午,记者尝试联系当事人。李洪元说:“最近各种各样的声音,搞得我有点晕。目前这件事还很热,想暂时冷一冷。现在心情很不好,想休整一下。”而根据此前媒体报道,李洪元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并非主动曝光此事,其拿到相关文件后分享到离职员工微信中,结果流传到网络上引起舆论发酵。另据其介绍,因2016年举报所在部门业务造假,他明显感到被针对。

回顾

11月28日,有自媒体曝光了一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将华为与一位前员工的陈年纠葛展现在了公众面前。

李洪元于2005年入职华为,2018年1月离职。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

2018年3月,李洪元过去所在部门的秘书,通过私人账户向其转款304742.98元(税后金额,交易摘要为“离职金额补偿”)。

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但最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被释放,总共被羁押了251天。

此事一经曝光,便收获了外界无数的关注。大家怀疑李洪元是否因为要求离职补偿而被当初所在部门恶意构陷。

11月30日,李洪元在华为心声社区上发了一个帖子,名为《给任总的一封公开信》。其中写道:“今天网络上的舆情汹汹并不是我本意,我的确会向公司讨要说法,但绝不期望是以这种方式。”“我8月被释放,但拿到国家赔偿是在上周三。网上被曝光的是《刑事赔偿决定书》,那是上周才有的文件。”,“我还是希望和华为沟通。”

李洪元在致任正非的公开信中称,“最近网络上的舆情汹汹,这并不是我的本意。虽然我最终还是会找公司讨要叙述,但绝不会以此方式。在此,我对于自己的不小心,想在这里对您和公司表示歉意。这种舆论发生,多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我和您的利益。”

显而易见的是,李洪元还在信中提到,“如果公司愿意,可以以我的名义来追究某新浪大V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羁押了251天?

从刑事案件的程序上来分析,公安刑事拘留,对于流传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最长拘留达37天。(37天)

到了检察院逮捕阶段,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如果不是交通不便、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面广等情形,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个月。(90天)

到了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时间是1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天,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一个月,侦查结束后重新起诉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45天+30天+45天+30天+45天)

所以如果公安检察院把所有时间顶格用的话会有37天+90天+45天+30天+45天+30天+45天=322天。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概可以推测本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决定法定不起诉。羁押李洪元的251天,只要在322天以内,在程序上来说龙岗区办案人员不一定存在问题,也就是说251天羁押在正常范围之内。



华为支持李洪元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这个回应从某一方面看,确实有“你能奈我何”的意思,但从另一方面看,华为之所以这么说肯定是有依仗的。

既然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那么就交给法律来裁决。

法律的事,还是要交给法律,网上炒作解决不了法律问题。

毕竟诬告陷害的罪名不轻,毕竟被刑拘251天的伤害不浅,双方的事已经不是打“嘴官司”就能解决的了的。



需要说明的是,李洪元是存疑不起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罪。支持他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他认为诬告陷害他的人的法律责任。

再纠正一点,这个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华为(所以赔偿主体也不是华为),关251天不是华为关的,也不是华为起诉了他,华为最多只是报案,敲诈勒索罪是公诉刑事案件,参与案件办理的司法机关才是责任主体。

司法机关办案讲究证据,特别是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充足证据单凭一方的说法是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媒体最初的报道并不一定完全是真的,毕竟只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说法。

一个年营收过千亿美元的公司为了几十万块钱冒着巨大的风险构陷一名离职员工,这种可能性到底有多大?这也不是不可能,只是需要证据证实。

当然,现在从法律层面讲李洪元确实是无罪之身。从道义上讲,某公司确实应该进一步做出说明,而不是简单地推给法律。一旦被打上“标签”,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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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丑娘~龙妈妈(邳 发表于 2019-12-4 07:49: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有些人又要出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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