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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论文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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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发表于 2022-12-12 10:17: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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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12-12 10:17:40 18742 0 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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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理论与实务届对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的关注度再次提升。本期论文共25篇,不但数量相较此前显著增加,内容也延伸到了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查封相对效等此前学界关注不多的领域。其中,多篇论文选择直接以《草案》相关制度或条文为研究对象。按照《草案》的体例,本期论文大体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程序和执行救济进行排序:
    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任重:我国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功能重塑与系统整合百晓锋: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肖建国、张苏平:执行力来源与实体关系变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解释框架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吴英姿: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马登科:“论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审查—— 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 18 条第 2 款”任重: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反思穿透式审判思维陈杭平: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赵大伟: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边界——以执行力主观范围能否扩张至债务人配偶为中心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姚宝华:轮候查封疏议 韩煦: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实施段厚省:论执行争议及其解决机制 ——以2022年《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分析样本王毓莹:“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再审视司伟: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黄忠顺:涉案外人权益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研究———以《民事强制执行法( 草案) 》涉案外人权益条款为中心万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黄海涛:殊途同归: 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的路径选择王约然:民刑交叉视域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研究———以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障为中心杨立新:错误执行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左卫民:中国“执行难”应对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区域经验的分析周秘:“减损”的劳动权利———以G区劳动执行案件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载《法律科学》2022年第6期

摘要:

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是民事强制执行规则谱系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源于宪法、实践与社会核心价值,反映执行的客观规律、价值选择和内在逻辑,构成执行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发点和根本遵循,也是理解和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钥匙和依据。 梳理“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元规则的过程,是从卷帙浩繁的法德日美强制执行法律文献中转身,回到中国执行实践,发掘中国执行规律,转化中国制度优势,完善中国执行模式,目标在于促进强制执行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学的中国化建构。

编者按:本文是作者多年参与执行工作和《草案》起草,对我国强制执行一些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形成的思考。其中不少见地(如应当扩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度;执行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但更重要的是,执行首先应当是当事人的事)在此前的讨论中,都听作者谈过,但未曾想作者已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形成了体系化的观点。本文视角宏大,但内容又与实践和具体制度紧密结合。结尾“中国民事强制执行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必将迎来空前的繁荣,进入最好的时代”,既是预言也是祝愿。

2. 任重:“我国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功能重塑与系统整合”,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入立法程序标志着我国民事执行法解释学时代的到来。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发挥枢纽作用,但也是既有研究的薄弱环节。《草案》描绘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执行难”的有益经验,但须完成民事执行法解释学之功能调整与系统整合,即对执行立法理念的第二层具体化作业和以基本原则为导向的具体制度构建(第三次具体化作业),并在“执行公正兼顾效率→民事权利实现”之基础上形成我国的民事执行法解释学。以德日为代表的执行编和执行单行法均未明文规定基本原则,其在学理上的探讨远不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草案》第2条至第8条为基础,经过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之解释学作业后将呈现二阶层的民事执行基本原则构造。一方面,以处分原则为代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一体化执行基本原则,此外还有辩论原则、诚信原则和法律监督原则(第一阶层),“审执分离”不能自动导出理论体系的二元化。另一方面,以形式化原则、效率原则和债务人保护原则为导向进行重塑和整合后《,草案》可集中规定特有原则(第二阶层)。这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典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作业。

编者按:作者认为“基本原则”要与“立法理念”和“制度目的”相区分,应具有根本性和指导性,起到保证法律统一适用和“同案同判”的功能。对于《草案》所列基本原则,亦应按照上述标准逐一甄别和解释。

全文可点击→:任重:我国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功能重塑与系统整合|中国应用法学·专题策划

第二章  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

3. 百晓锋: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摘要:

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编者按:这是一篇关于执行员制度的重要文章。文章考据严谨,资料翔实。为求证个别问题,作者还请教了曾参与《民事诉讼法(试行)》起草的有关教授。本文详细论述了执行权在我国是如何从执行员手中旁落,并最终制度化的。同时,作为执行员制度的坚定拥护者,作者还对如何界定执行员和法官的职权进行了讨论。

4. 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载《法律科学》2022年第6期

摘要:

在“加强权能”与“强化监督”双重目标的塑造下,民事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侦查化”演变 趋势主要表现为责任财产调查的主动化与智能化、执行实施的警务化与信用惩戒的普遍化以及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化与执行体制的垂直化。 民事执行权的“侦查化”演进与“解决执行难”的话语变迁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 “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虽然强化了部分权能,但并未改变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的执行实施微观权力运行机制,因此,执行体制垂直化改革并非民事执行权配置和监督的必然选择。 立足于执行实施权力运行的司法权逻辑,“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应当通过功能性分权和司法规制实现其“合法性”基础的制度重塑。

编者按:如果说论文3是在淡化“内分”“外分”背景下讨论执行员制度的话,本文则直接指出,执行权“侦查化”的倾向,与法院为了保留执行权(内分)而追求执行效率有着密切关系。但是,作者认为仅仅是效率的提升,并不足以为“内分”提供正当性理由。此外,对于法官在执行程序中所应承担的职能,本文与论文3的观点颇为一致。

第三章  执行依据

5. 肖建国、张苏平:执行力来源与实体关系变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解释框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摘要:

相容性、相对独立性以及与实体救济途径的并行性等具体内容,它勾连了未决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力要素。既判力、执行承诺与执行力的相互交织及其对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影响共同构成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框架的基本要素。在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并非以实体权利的已决或确定为前提,且执行证书应为申请执行的程序要件而非执行条款的前提下,解释框架的重心应由追求已决权利的最大化实现,转向在依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其审查中寻求平衡。应以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作为区分不予执行和不予执行之诉的标准,对前者的限缩和对后者的扩张构成了解释框架的保障。

全文可点击→:网络首发 | 肖建国  张苏平  执行力来源与实体关系变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解释框架

6. 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载《法学》2022年第10期。

摘要:

既判力相对性是指判决结果只约束当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规定并非既判力相对性的原始法源。《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并未创立既判力相对性,亦未改既判力绝对性为相对性,甚至不在于确认既判力相对性,而是在于整合或明确有关既判力扩张的规则。既判力扩张不同于既判力绝对性。前者仍以相对性为基础,仅扩张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后者则将判决结果约束所有的人。矛盾判决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既不制造矛盾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也不导致矛盾的强制执行,并不构成对既判力相对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对性是民事诉讼法的逻辑起点,是程序保障原则的最低要求,是实体权利程序保护的最优选项。《民事诉讼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对性的规范。既判力相对性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是约束审判机关的法源。

编者按:实践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言论,我国成文法并没有规定既判力具有“相对性”,作者对此提出了挑战。文章对材料的运用和分析,显示了作者的功力。

全文可点击→:法学∣金印:既判力相对性法源地位之证成

第四章  执行当事人

7.  吴英姿: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6期

摘要:

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普通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独立运行。它在程序标的、程序结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上与非讼程序有本质区别。略式程序适合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实质争议、对及时实现权利或寻求预防性保护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运行机理遵循实体权利逻辑。为确保程序正当性,略式程序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的异议构成实质争议的应当终结程序。

编者按:执行中的审查类程序经常要处理实体争议,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此类程序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所作裁定具有何种效力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对略式诉讼的渊源、制度目的,如何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等问题展开讨论,有助于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裁定执行担保人等程序的理解和设计。

全文可点击→:吴英姿: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 ▏《中外法学》2022年第6期

8. 马登科:“论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审查—— 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 18 条第 2 款”,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摘要:

实务中为规制通过已决债权转让损害让与人之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乏以增设合理对价支付之审查条件的操作来对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当事人适格进行严格把关。在法无明文规定之下,如此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做法,不免已突破执行形式化原则,亦恐有违审执分离原则之嫌。但若过度、纯粹地追求执行效率而置执行公正于不顾,忽略对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亦难为法律所许。故就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应当立足民事执行基本原理,综合利益考量,兼顾权利实现强制功能与他益损害预防功能,厘清积极和消极要件审查内容,划分职权调查和抗辩审查方式,区别让与人作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被告和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形,给予让与人之债权人不同的权利救济渠道。

编者按:债权让与引起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在中基层法院变更追加类案件占很大比例。实践中,如何避免申请执行人转让执行债权,逃避对外债务经常是执行法官苦恼的问题。本文对此给出了自己答案。

全文可点击→:马登科:论已决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的审查|中国应用法学·专题策划

9. 任重: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反思穿透式审判思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摘要:

既判力与执行力一元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是《宪法》第13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3条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民事诉讼中的对仗。一元论与二元论的模式界定实乃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之法教义学展开。关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学术纷争使逐步配备的立法资源未能得到充分重视,进而出现“立法有、实践乱、理论无”的局面。二元论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虽克服了执行力主观范围小于既判力之立法问题,但存在对诉讼规范的忽视并引发“乱执行”。就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而言,其制度目的是实现审判程序所认定的请求权主张,而非客观既存的实体请求权。一元论在我国并不存在难以克服的规范障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司法实践可借助一元论得以证成、赋权和反思,并被归结为权利义务承受型、诉讼实施权赋予型和执行力穿透型等扩张模式。执行力穿透型扩张未经充分的理论证成,是泛化理解和认识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结果。相反,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不仅不是执行力的扩张,反而蕴含既判力相对性的精神,即在充分知情等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接受审判之权利而直接承受强制执行,这使债权人获得了新的执行依据。

编者按:此前学界多认为(可参见本期论文10),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和执行力的主观范围并不相同(二元论)。并以此作为我国执行程序变更追当事人范围较大的理论基础。作者则认为,执行力与既判力一样,均应当遵循“相对性”。二元论并不存在规范基础和法教义学证成。至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则应当区分来看,其中多数条文与一元论并不矛盾。

全文可点击→:网络首发 | 任  重:民事判决既判力与执行力的关系——反思穿透式审判思维

10. 陈杭平: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载《现代法学》2022年第4期

摘要:

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类第三人可分为“承继型”和“责任型”两种。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须满足必要性、正当性和妥适性三个要件。“承继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责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正当性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适性指的是变更、追加的争议适合通过内嵌于强制执行的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编者按:作者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范围要大于既判力的范围(对照本期论文9),并围绕必要性、正当性和适用程序进行了论证。其中,略式程序部分可以对照本期论文7阅读。

全文可点击→:陈杭平 | 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11. 赵大伟: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边界——以执行力主观范围能否扩张至债务人配偶为中心,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 第5期

摘要:

执行力主观范围的适度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除追加被执行人外,执行力主观范围向债务人扩张的形式还包括直接执行。为防止执行力过度扩张,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常行使,应确定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边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需要实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可通过审查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存在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厘定扩张的边界。执行力主观范围能否扩张至债务人配偶,是理论和实践中激烈争论的问题。《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民法典》改变了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的实体权利不再具有高度盖然性,执行程序难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直接执行方式执行债务人配偶财产,债权人申请扩张的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第五章 执行程序

12. 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载《法律科学》2022年第6期

摘要:

在《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认可的查封绝对效下,司法解释确立的查封相对效长期面临适用障碍。《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则为查封相对效的现实适用提供了实体基础,统一登记系统亦为查封相对效提供支持。 基于此,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承认查封相对效。在查封相对效的适用上,对债权人而言,只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碍执行,其就可以主张该行为对其不生效力,但在程序实现上则要在法院作出除权裁定后始行变价;对查封相对效主观范围的确定则要遵循重复查封与优先主义适用个别相对效。 对相对人而言,在区分原理下,其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合同有效;相对人要取得查封财产之物权,则要肯认查封对物权处分的影响只涉及处分禁止,并允许相对人办理物权登记,采取查封公示生效主义,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编者按:内地首篇系统讨论“查封相对效”问题的文章,对该问题感兴趣的,推荐阅读。

全文可点击→: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 | 前沿

13. 姚宝华:轮候查封疏议,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8期

摘要:

本文通过对轮候查封产生的背景及现状,适用主体、条件、范围、效力、期限以及案外人异议权利的梳理,对轮候查封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阐释。在当前不将同一债权人同一财产的执行权归于单一法院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作保障的情况下,“轮候查封制度”仍不失为最优选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拟取消禁止重复查封原则和轮候查封制度,代之以再查封制度,应慎重研究。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衍生作品,澄清了不少实践中关于轮候查封的误解。

全文可点击→:姚宝华:轮候查封疏议

14. 韩煦: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实施,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9期。

摘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初源自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结案方式, 后来在实践中逐步 确立了基本框架, 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并日益成为重要的执行监管手段。 已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 的 《民事强制执行法 (草案)》 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框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实施 过程中, 要重新定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 要严格遵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和适 用程序, 要注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转换。

全文可点击→:韩煦: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实施

第六章  执行救济

15.段厚省:论执行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以2022年《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分析样本,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

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是言语交往活动,基于言语行为固有的内在张力,强制执行活动必然也会产生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体现为执行依据争议和执行行为争议,后者又可分为程序性争议和实体性争议。就2022年《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来看,对于执行依据争议,应进一步完善其分流机制;对于执行行为中的程序性争议,应建立完善的听证程序,以增强争议解决机制的正当性;对于执行行为中的实体性争议,应遵循诉讼程序之繁简分流要求,尽量提高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必要情况下,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是非对错显而易见的实体性争议,也可把程序性争议解决机制作为可选项,置于实体性争议解决机制之前。

全文可点击→:段厚省:论执行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以2022年《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分析样本

16. 王毓莹:“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再审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

摘要:

从 101 份“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文书入手,梳理审判实务的四种审查路径,并全面审视理论的新发展,指出理论对外观主义适用场景和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范围的反思有其合理性,但是忽略了执行异议之诉的逻辑起点。“动态体系论”是一种有益尝试,但是相关标准有待探讨,在设置涉“借名买房”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实体裁判规则时,应当秉持共识的“明确权利类型——权益对抗比较”的审理路径,明确借名人享有的权益性质为债权,一般不能排除执行,同时引入“生存权”的保护理念设立例外规则,准许借名人在基于“生存权”的特殊权益保护时排除执行,并将“生存权”外化为以满足家庭日常居住需要的构成要件。

编者按:作者对101份文书裁判理由的整理已值回票价(时间),更具理论价值的则是对不少人误解“外观主义”的反击。

全文可点击→:王毓莹 | “借名买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再审视

17. 司伟: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研究——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与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

错误汇款人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就其错汇款项排除收款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41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汇款意思表示欠缺、“占有即所有”原则的适用以及款项特定化是分析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的焦点。以汇款意思表示欠缺为由行使撤销权无法导致整个汇款流程无效,存款货币的形态亦非否定准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理由,认定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是否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回归责任财产理论,并往返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寻找答案。特定化情形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在后给付具有阻却效力,债务清理程序中错汇款项因收款账户被冻结等原因而特定化,从而区别于收款人的其他财产,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因此而具备排除强制执行效力,具有正当性。在特定化的判断标准上,我国现行法仍有较大的优化完善空间,大陆法系上的价值特定化理论以及英美法系上的推定信托与优先权制度为进一步探讨规则的完善提供了新视角。

18. 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

摘要:

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在于对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在于必要时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在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担保财产不会影响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保护自身的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因此原则上不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在法院对抵押权效力所及的从物单独变价而影响主物和从物的整体变价价值,或者对案外人享有权利质权的应收账款实施强制执行而致使其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等例外情形,存在允许案外担保权人通过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寻求救济的余地。在非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能化的所有权,应当将其作为担保权人处理; 而保证金账户质权人则应参照典型担保中的质权人处理。因此,对于这些案外人也不应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寻求救济。

编者按:典型的担保物权不能排除执行实践中争议不大。但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对于《民法典担保解释》相关条文应如何理解,确有进一步论证的空间。本文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全文可点击→: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 |《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5期

19. 黄忠顺:涉案外人权益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研究———以《民事强制执行法( 草案) 》涉案外人权益条款为中心,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12期

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的场域,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 受正当程序保障且对不利己财产权属外观的形成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人不负有容忍强制执行之义务。涉案外人权益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应当避免误伤他人,以保障不特定第三人的财产安全与生活安宁。基于此,涉案外人权益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设计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及时救济、宽严相济等三项基本原理。 《民事强制执行法( 草案) 》涉案外人权益条款已经较好地贯彻了前述原理,但仍存在进一步修改及补充的空间。

全文可点击→:【名家论坛|黄忠顺】涉案外人权益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研究——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涉案外人权益条款为中心

20. 万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9期

摘要:

执行异议和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债权和排除执行权益这三对基础 关系决定执行异议之诉怎么立、 怎么审、 怎么判。 执行异议和执行依据的无关性决定不同案外人救济程序的界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正当性、 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和执行依据进入再审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强制执行和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的协调制约关系决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执行终结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轮候查封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合并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强制执行的效力等。 执行债权和排除执行权益的竞争实为执行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争议。

编者按:本文部分观点新颖,与传统诉讼法和执行法理论均不相符,阅读时需格外注意。

全文可点击→:万挺: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

21. 黄海涛:殊途同归: 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的路径选择,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9期

摘要:

被执行人因在先执行行为而移转之物权, 在原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下, 比较法上多以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而另行起诉返还的方式解决。我国的执行回转制度在被执行人权利保护的效率上大有 提升, 但其中原被执行人请求返还之基础权利性质不明, 导致在原申请执行人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 被执行人之权利无法获得优先保护。执行回转并不否认原执行行为之效力, 故被执行人原有之物权能否自然回复仍有疑问。而从实体公正与社会效果考虑, 执行回转应当实现对被执行人原有权利的充分保护, 并使其优于原申请执行人的一般债权人。解决这一问题, 在实体角度看, 关于物权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的分歧, 可以通过 “无因性的相对性说” 予以化解, 并利用 “共同瑕疵说” 达到殊途同归的效果。但这一问题目前在实体法领域仍有较大争议, 而未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宜通过程序法方式予以解决, 在 “强制执行法” 中规定相关事项。 在立法论上, 未来强制执行法可以选择建立原执行行为的申请撤销制度、 赋予执行回转裁定直接物权回复效力、 赋予被执行人物权期待权这三种不同方案。

全文可点击→:黄海涛:殊途同归——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22. 王约然:民刑交叉视域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研究———以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障为中心,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心在“对人之诉”,而 “对物之诉”尚付阙如,亦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缺乏权利保障和救济程序。为此,在民刑交叉的视域下,以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保障为中心,通过对现有涉案财物处置中的先行处置程序、判决前返还程序以及被害人追赔程序的检视和分析,对涉案财物的诉讼化体系进行探索,以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为进路,保障被害人的优先受偿权及利害关系人的参诉权,同时借鉴德国的第三人诉讼参与制度与事后撤销程序,在我国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引入执行异议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补苴罅漏,以切实保障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

23. 杨立新:“错误执行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载《法治研究》2022年第6期

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是否规定债权侵权责任举棋不定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其中规定了错误执行行为侵害债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这对于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规则保护债权,确认债权是《民法典》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民事审判认定债权侵权责任、债权转移其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转移以及确定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对推动债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全文可点击→:杨立新:错误执行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

其他

24. 左卫民:中国“执行难”应对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区域经验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6期

摘要:

中国民事执行的主要问题,可谓“又多又难”。以某都会区法院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民事执行特别是基层执行有着独特的中国特色,包括案件长期增长、以本院判决书为主、合同纠纷为主、自然人系主要被执行人、金钱标的为主。法院系统近年来不断探索完善执行模式:大幅增加投入资源、推进执行组织机制改革并调整相应的权力构造、构建信息化的执行体系、强化执行惩戒措施和打造规范、公正、有效的执行管理体系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成熟、成功的民事执行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鉴于执行案件数量仍可能居高不下甚至上升,应在反思既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执行模式:构建长期、稳定与充足的人财物配备制度,增强执行强制力,完善执行组织和执行权内部权力构造,持续推进执行信息化,探索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执行管理体系,改进审执衔接工作,重视源头治理。

全文可点击→:网络首发|左卫民:中国“执行难”应对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区域经验的分析

25. 周秘:“减损”的劳动权利———以 G 区劳动执行案件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5期

摘要: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未实现或部分得以实现的,都是劳动者权利的“减 损”。关注劳动者权利在强制执行阶段的保障情况既是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研究逻辑的必然要求。一个都会区的法院从“基本解决执行难”改革以来劳动执行案件的数据显示,进入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权利减损的状况较为严峻。统计检验发现,诉源因素与国家纠纷解决机构干预因素共同影响了劳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改革下我国劳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呈现出明显的用人单位“分类化”“强法院弱仲裁”的权利保障分野以及“冷法律热政治”的裁执衔接运行特征。这些特征既验证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与传统劳动关系研究中的丰富理论,也呈现了中国劳动执行中的独特理论问题。这些发现表明,尽管执行改革从主体、结构与工具上改变了我国劳动关系治理面貌,但我国劳动权利保护悖论与劳动关系治理逻辑的问题依然存在。因诉源因素对劳动执行效果的影响明显更高,未来应改变劳动关系治理逻辑,重视劳动争议诉源因素视角的改革,改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构的干预方式,双重发力共同提高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水平。

编者按:劳动争议产生的法院判决、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效果并不相同,这一点执行同仁似乎少有关注。作者通过实证数据指出这一点,并提供了自己的分析,颇具新意。

全文可点击→:周秘:“减损”的劳动权利——以G区劳动执行案件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来源:赫法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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