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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项
76岁的赵奶奶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约定孙女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赵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需承担对奶奶的赡养义务,但孙女拿到拆迁房后对奶奶不闻不问。
赵奶奶因身体原因已无法单独居住,无奈之下搬至养老院生活,将居住的那套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孙女得知后,驱赶租客,并为此和奶奶发生诉讼。
孙女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赵奶奶心寒不已,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法院认为,孙女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赵奶奶可以撤销赠与,依法判决赵奶奶撤销对孙女的赠与行为。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价值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感恩教育的生动写照。受人恩惠应当知恩图报,何况是对于亲奶奶的似海亲恩。
本案中孙女在获得奶奶赠与的房产和补偿安置款后,不仅对奶奶不管不顾,还为了受赠与的房屋与奶奶对簿公堂。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能跪乳,做人应当饮水思源,懂得感恩。本案判决支持老人撤销赠与行为,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有助于提醒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朱子家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江苏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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