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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永兴加油站制售不合格产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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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o 发表于 2024-3-31 17:32: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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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o
2024-3-31 17:32:13 8880 0 看楼主
2月29日,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邳市监处罚﹝2024﹞00160号处罚决定书,信用江苏官网载明:2023年9月25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销的92号乙醇汽油、0号车用柴油(VI)进行抽样检验,其中0号车用柴油(VI)检验报告显示闪点(闭口)实测值为58℃,标准要求为60℃,检验结论为“样本经检验,该批产品质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2023年12月20日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和抽样过程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案经过调查取证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现已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从山东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VI)15吨,进货价格是8020元/吨,提供了进货发票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9月14日当事人使用自有运油车从山东东明石化厂将该批柴油运至加油站,分别卸油在1号罐5吨,2号罐10吨。该加油站1、3号加油枪连接1号罐,2号加油枪连接2号罐,当日1号罐库存柴油195.05升,2号罐库存柴油649.95升,当日进货卸油后显示1号罐存6145.05升(5.164吨),2号罐存12549.95升(10.546吨),销售价格9400元/吨。2023年9月25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从1号加油枪(连接1号罐)取0号车用柴油(VI)进行检验,显示闪点(闭口)实测值为58℃,标准要求为60℃,检验结论为“样本经检验,该批产品质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至2023年12月20日,该批柴油已销售完毕 ,该批不合格车用柴油货值金额48541.6元,获得利润7126.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罚款9.708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12632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江苏
邳州市永兴加油站成立于2006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陈凤伟,住所:邳州市土山镇北。(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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