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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这些未能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怎样结案?终止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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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vjdgtgz 发表于 2024-8-2 17:5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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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vjdgtgz
2024-8-2 17:52:01 9816 0 看楼主
  2024年6月26日《法政生活》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的执行和责任》文章,说的是2022年以来一批涉共享单车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因罚款没有执行,一直没有结案。对这批案件集中梳理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没有去复议诉讼,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后,对案件没有处理。既末催告当事人缴纳罚款,也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处罚决定书作出送达当事人后,涉事企业未履行,后该企业注销,同样行政机关既末催告当事人缴纳罚款,也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两类案件从立案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到送达当事人均已完成,就是没有执行。应当怎样处理?才能结案,是终止案件或是撤销案件?在集体讨论时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终止案件。一种认为是撤销案件。以哪种方式结案,值得商傕。
     一、关于终止案件。所谓案件的终止,一般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发现或发生了特殊情况,决定终止案件办理的情形。但案件也不能一终了之,终止不等于结案。
     对于上述已经基本办结,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的案件,是否适用终止?先看法律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并没有关于案件终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五种终结执行的情形,从文义上看,穷尽了执行的措施和可能后,方可终结执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结案的五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四种终止调查的情形。这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中止。该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如果参照上述规定的话,对照《行政强制法》第40条第五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第五项,作为结案的依据,也有点勉强。
      二、关于撤销案件。所谓撤销案件,是指对已立案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案件办结后,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行政机关自我撤销案件或者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撤销案件的。在法律依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了撤销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48条对行政处罚被撤销后的信息公开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三、两种案件如何处理。综合上述梳理分析,第一类案件属于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核实后在证据确认上确有错误,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采取撤销的方式自行纠错,法律依据充分,可能风险更小些?
      第二类案件,案件本身没有问题,主要是执行问题,可以对标《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二)、第(五)的规定,“(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穷尽执行措施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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