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专题】买卖合同→《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rambo2277 发表于 2021-12-31 15:27: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rambo2277
2021-12-31 15:27:44 21005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买卖合同作为最普遍、最经常的交易形式,相较于其他合同,尤其是有偿合同,具有一般性、基础性,其定义及相关规定对于其他有偿合同更是具有参照适用的作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率较高,不仅说明买卖合同纠纷多发易发,更意味着审判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的定义、特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卖合同成立的认定等相关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分析变迁情况,罗列关联条文,明确买卖合同的六个法律特征,把握六种特殊买卖合同,理清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这一难点问题,并梳理归纳了需要学习借鉴的一个说理参考和三个典型案例。

难点提要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基础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对于买卖合同成立与否,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明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原则。一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交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时,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书证,也是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证据。二是以提供相反证据为例外。在当事人一方提交相关债权凭证主张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仅凭对方否定性抗辩即否认买卖合同的成立,或者要求原告就此进一步举证,则会导致原告举证负担过重的不公平状态。因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明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涉证据的类型。结合审判实践,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一是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当事人存在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发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以及要约和承诺到达和生效时间的证据,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二是以行为作出承诺的,需要证明该承诺内容及该承诺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三是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需要有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或者确认书等相关的直接证据。四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需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但提供上述单据仅有一方签章而无法提供经对方签章单据时,该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3)把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方法。一是从主体要件、缔约能力要件和合意要件等方面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审判实践中,缔约能力易于证明争议较少,主体要件和合意要件则通常系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二是从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买卖合同的订立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状态,主要包括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等行为达成合意的动态过程,以及达成合意后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即买卖合同成立。可以看出,买卖合同订立系动态的过程,而买卖合同成立则是静态的结果。买卖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但买卖合同订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成立,因此,判断买卖双方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还需要当事人提交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承诺,以及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的相关证据,才能够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三是从合同订立形式来看,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即使按照法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提交一方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给付价款的义务并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来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说理参考

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

关于A银行是否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问题。在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难以被推定的情况下,应当从交易背景、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本案中,首先,A银行作出相关行为的背景为地方政府要求其为B公司解决资金困难。在无法提供贷款的情况下,A银行通过为B公司寻找“赊购白糖”的合作机会,间接地完成了地方政府布置的任务,行为的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交易,其自身无购买白糖的意思。其次,A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通常的营业行为是开展储蓄、借贷等金融业务,并以此营利。因此,当A银行作出“同意提糖”“委托提糖”等表示时,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行为目的的情况下,不应认为其具有购糖的意思,从而不应将A银行认定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再者,在案涉白糖买卖合同关系缺少完整、正规书面合同的情况下,C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符合“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因此,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行为目的的情况下,足以认定C公司将B公司视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综上,C公司关于案涉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A银行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标准

珠海市新捷达地毡墙纸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辉煌世纪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送货单、收款收据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若要证明买卖合同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交货凭证主要包括送货单、收货单,它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签章,这仅能证明自己已发送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由对方接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

裁判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



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认定的证明力

陈华招与宏飞集团有限公司、陶学鹏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合法,在出卖方提供了相应货物后,合同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由买受方出具了结算单,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

裁判文书: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



虚拟财产等无形财产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畴

于静诉孙江泰虚拟财产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虚拟财产具有法学意义上的财产权性质,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或玩家与玩家之间等较为广泛地通过交易体现其货币价值。玩家与玩家之间出于自愿所进行交易行为具有合法性。卖方按照协议将虚拟财产交付买方后,买方应按照协议向卖方支付价款,不得以游戏账户被盗为由不同意支付价款。

裁判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8570号民事判决

订购回执单





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1. 银行汇款方式

户  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右内大街支行

账  号:0200243619200005226

联行号:102100024369

2.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袁丽娜  刘  卫

联系电话:010-57258080、84818831,15801485782

传真电话:010-84815841

电子邮箱:mzfz2015@vip.126.com



您还可以扫码订购呦!





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4928221585



天猫旗舰店购买链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rambo2277 当前离线
青铜会员

查看:21005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