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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情感外衣的家庭暴力,就能拿到法律的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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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艾 发表于 2018-11-26 21:3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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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艾
2018-11-26 21:31:06 13102 0 看楼主


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有人敢绑架良家妇女?

江苏连云港街头,一辆轿车后座上,一名女子的手和嘴都被绿色胶带绑住,半个身子伸出窗外,似乎是在向路人求救。车上男子见状,马上泊车,准备将该女子强行塞入车内。城管徐涛巡逻刚好路过,当即上前询问,将男子控制后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该女子身上手脚都被胶带捆住,而在轿车上发现车上有手铐、刀、锤子、钳子、电警棍等作案工具。民警将男子和女子带到派出所调查。

警方经过询问了解到,两人系夫妻,家住连云港市东海县,此前的11月29日摆布,该名男子曾对该女子实施绑缚,并用电棍电击她。



“该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对于其绑缚他妻子的原因,我们还在做进一步调查,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对其刑事拘留。”警方人士称。

WTF?!这还不确定是否刑拘?难道非要比及杀人了才刑拘吗?

在很多人看来,两口子打架不算犯法,家庭内部纠纷都不叫事儿,婚内暴力不算伤害,婚内强奸不算强奸!!!

1

婚内暴力,你还在“忍”吗?

现实中这种家务事不管,婚姻内从轻的不雅观念,其实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受害人报案的结果经常只是调解了事。这导致感情或婚姻内部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管治。大量证据表白,婚姻内犯罪的后果其实非常严重,是熟人犯罪中最具伤害性的类型,并且要比陌生人犯罪所造成的伤害更大。因为除了通常的心理创伤以外,还要承受被最亲密的人变节、侵害,对生活的绝望等痛苦。

在得不到公权力的法律救济时,很多女性只能采取以暴制暴,用极端的方式让本身摆脱感情犯罪的熬煎。

据统计,近八成的女性暴力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出于对婚内暴力的自救,其社会危害不容小觑!而正是对婚内犯罪的纵容使犯罪分子更加嚣张。

2

被定性为感情纠纷,有期徒刑竟变行政拘留?

对于处理感情纠纷,在实际判决中经常认定为社会危害较轻从而减轻处罚。让我们从下面这个案件中,看看这“感情”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吧。

2015年4月,岳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顾文与小他7岁的廖桐(化名)确定爱情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廖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顾文则怀疑廖桐与其他男性保持交往。因此,顾文多次跟踪廖桐,将廖桐的车损坏,还在车上刻死字。

2015年9月24日,当天下午2点,顾文将廖桐强行拉入本身驾驶的小车内。在随后约六小时的时间里,顾文对廖桐进行了辱骂、殴打,致其脱光身上所有衣物,并强行要求高度近视的廖桐摘下隐形眼镜,强迫她丢掉手机防止其与外界联系。当晚8点,廖桐趁顾文泊车之际跑下车,全身赤裸地向路边洗车行工作人员求助,并在市民的协助下报警。

本年11月,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顾文的行为已构成不法拘禁罪。不外,合议庭考虑到顾文有自首情节并已受行政处罚,且系出于解决感情纠纷的目的不法拘禁受害人,“其主不雅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认为被告人顾文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鉴于案发前曾多次损坏被害人车辆,故判处顾文补偿廖桐经济损失12887.59元。

这样的判决,让人非常无语。而被告人顾文居然还大言不惭的上诉,要求改判他无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不法拘禁罪】:不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不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案例中前男友顾文身为岳阳市公安局税侦大队警察,对廖桐跟踪、辱骂、殴打、脱光、拘禁六个小时,社会影响恶劣,但因其出于解决情感纠纷的目的不法拘禁受害人,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仅行政拘留?廖桐赤身裸体满脸血跑到加油站报警不算被殴打侮辱???法条规定的从重处罚呢?

3

感情纠纷不该该成为罪犯的免罪金牌!

一方面,当遭遇感情内暴力时,受害人必然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留存证据,立即报警,阻止人身伤害继续发生。更要用法律兵器庇护本身的利益。

另一方面,因感情纠纷引起的犯罪行为,的确和报复社会犯罪的恶性不同,可以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但此类犯罪行为的从轻范围,减刑标准究竟是多少,显然还需要法律进一步规范,才能表现罪刑责相适应,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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