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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夜班遭强奸,人社两度拒认工伤,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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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12-28 16:58: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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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1-12-28 16:58:02 19624 0 看楼主
一女生被安排在公司值夜班,晚上9点多起身走向卫生间,路过走道时,突然被埋伏在阴暗处的田某按住,暴力实施强奸(已另案处理),女生竭力反抗、大声呼救,但没有用,田某得手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女生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事发后,女生曾在三甲医院的心理咨询科室就医,医生的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女生提出由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遗憾的是,人社局最终给出的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女生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遇性侵,但这并不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面对这样的情形,女生表示不服,她选择行政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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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将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自己的精神疾病与那次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确认了女生的精神疾病与侵害事件有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女生的情况应予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不服,因此上诉,但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法院仅仅是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就判定女生的情况属于工伤吗?这个案例中其实有2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女生受侵害算不算“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

一审时人社局方辩称:田某与女生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田某对女生的性侵行为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但根据一般常识,我们也知道,去洗手间是员工工作期间正常合理的生理需求,女生被性侵时虽然不是正在工作,但去洗手间应该看成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的合理行为。而田某与女生并不相识,田某只是随机选择了女生作为侵害对象,如果当天值夜班的不是女生,就不会被田某性侵,所以女生遭受性侵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争议点二:精神伤害算不算工伤

虽然一般的认知里,我们会认为物理伤害相较精神伤害更严重,但大量的真实的事件都能说明精神伤害的后果并不亚于物理伤害,而《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没有将精神伤害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要伤害结果与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女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伤害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保证这些因工受伤的普通人能获得合理的赔偿。人社局两次拒绝认定女生的情况为工伤,有违《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但真理越辩越明,经过两次庭审争辩,最终结果还是令人欣慰的。
总之,遇事不要怂,觉得不公平不合理就用合法手段好好为自己争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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