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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所有权→《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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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发表于 2021-12-31 15:15: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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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1-12-31 15:15:58 21114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所有权是近现代民法权利体系的核心,人格自由经由所有权得以彰显和界定,社会成员个人人格的自我实现和发展实以所有权为基础。所有权制度是最基本的物权法律制度,与所有权相关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物权纠纷,涉及的都是个体切身利益,需要明确归属、物尽其用、平衡权益、定分止争。民法典施行前,《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既说明所有权纠纷多发易发,更说明审判实践中对于所有权的权能、行使所有权的限制等问题,还存在模糊认识,裁判标准未达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罗列关联条文,明确与所有权相关的四个基本定义,把握所有权的五个特征,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三个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和三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法的所有权是基于所有物而产生的所有权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为保护社会公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行使所有权要有一定限制。主要可分为三种:

(1)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要求所有权人容忍他人对其所有物在一定限度内为一定的“妨害”行为。比如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限制。表现为对所有权内容和形式的限制,其实最终目的还是最大限度的实现物尽其用。邻居家里搞装修,对于轻微的妨害,比如装修发出的噪音,业主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当然,如果这种妨害已经明显超出可以忍受的范围,或者违反了建筑物的管理规定,将可能构成侵权。这里面就涉及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问题。

(2)所有权人的不作为义务。要求所有权人不得任意实施某种自由支配行为。比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曾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民法典》上述规定,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支持了司法实践。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否则就会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等。对业主所有权的这种限制,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3)所有权人积极的作为义务。在一定情况下,所有权人不仅有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而且还应当负有积极行使的义务。例如,及时加固危房等。

此外,物权编及其他法律上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等,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有关诉讼时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2.所有权人的收益权与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收益权能作为财产权利的内容,既是所有权的权能,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为解决所有权人的收益权与用益物权人的收益权可能发生的冲突,明确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对于孳息的收取,首先遵循当事人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孳息的收取由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租赁权人等其他权利人所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于天然孳息,以由所有权人取得为原则,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对于法定孳息,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比如土地承包人承包他人的土地,土地的出产物不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而为承包人所有。

3.关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民法典》新增添附制度,将添附制度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下来。相应的在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52.添附物归属纠纷”。添附规范的旨趣在于维护物的归属与经济价值。分别属于不同人的标的物,一旦附合、混合,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时为了维持物的经济价值、避免纠纷,添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于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赔偿或者补偿问题。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对于因添附产生的物的归属的确定,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首先,有约定的,从约定。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第三,既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实践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装饰装修,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少。关于房屋租赁中的添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在租赁房屋上进行装饰装修,改变了租赁房屋的形态,在构成添附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就其装饰装修的投入进行补偿,在此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也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补偿承租人损失,出租人不仅不补偿承租人的装修投入损失,还有权基于房屋所有权主张排除妨害,并要求有过错的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的拆除费用等。



说理参考

1.关于所有权的保护

关于B应否向A返还原物并赔偿占有期间经济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A作为涉案标的物所有权人,依法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B未经A同意占有、使用涉案标的物,亦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标的物具有占有、使用的合法依据,构成对A所有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A要求B返还原物并赔偿占有期间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1.关于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关于A的行为是否应予限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A作为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其在行使所有者权益时必须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A的行为后果对整个小区的外观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损害了小区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A基于个人审美观点而为之侵犯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典型案例



因出租车库取得的停车费收益理应由车库所有权人享有

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徐汇区某公寓业主委员会等车库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因出租车库取得的停车费收益理应由车库所有权人享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的收益应当返还。车库收益与公寓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紧密相关,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



以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并非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王某与邱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必须建立在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之上。当事人以让渡房屋使用权的方式抵偿债务而签订的《商铺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实质是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并非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物权性质,从而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抗法院的依法处置等措施。

裁判文书: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



物权的排他性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得到阻却

肖某与北京某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要旨:物权的排他性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得到阻却。不动产权属证书系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凭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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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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