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en Hashem v Al Shayif一案中,家事庭的Munby法官提出了六个原则:(1)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并不足以证实刺破公司面纱是合理的;(2)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其认为出于正义所需而刺破面纱,即使缺乏公司中的第三人利益;(3)公司面纱,如果存在一些不正当行为,也可以被刺破;(4)不正当行为必须“与使用公司结构、以规避或隐藏责任有关”;(5)为了证实刺破面纱是合理的,必须要有“不当行为人对公司的控制以及不正当行为,将公司用作隐藏他们不当行为的工具或面具”;(6)公司可能是“面具”,尽管一开始与任何欺诈目的无关,前提是在相关交易发生之时,它被用以欺诈的目的。
Petrodel Resources Ltd v Prest一案被视为是近些年来,英国法最重要的关于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例。在该案中,夫妻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财产。一些房产登记在某公司名下,该公司由丈夫实际控制。妻子主张刺破该公司面纱,将该房产视为丈夫财产,从而为夫妻共同所有,进而要求分割。最终法院驳回了妻子的主张,认为这些房产存在于一项以丈夫为受益人的信托中,妻子不能要求刺破公司面纱,但是可以要求共同分割丈夫的信托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