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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强奸罪证据不足并不值得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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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懒懒的高贵 发表于 2018-12-25 17:0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懒懒的高贵
2018-12-25 17:09:07 17422 20 看楼主


转载自/看法Opinion 撰文/看法君树桑

强奸这个罪名是典型的不仅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意志,更要考察被害人意志的一个罪名。如果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完全没有讨论强奸罪的余地了,在犯罪论上,有专业的解释,这是违法阻却事由中的被害人同意。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罪状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重点首先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其次在于是否采用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的作用在于致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至于什么样程度的手段才能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除了考虑一般人的情形之外,还有考虑被害人的个体差异。

“暴力、胁迫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是客不雅观的构成要件,必需进行客不雅观判断。但这种客不雅观判断,不成能是一般性的抽象判断,只能是通过考察暴力、胁迫的程度、样态、手段、时间、场所等因素进行具体的判断。”(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第973页。张明楷教授的这段论述是关于抢劫罪的,但在强奸罪中同样适用。)

正因为此,在刑事诉讼中,强奸罪的证明难度很大,不仅要证明被害人不同意,还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实施性行为,更要证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通常而言,凡是以强奸罪报案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一口咬定违背本身的意志,犯罪嫌疑人坚决否认本身违背被害人意志。在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只能通过其他证据,特别是客不雅观性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违背了妇女意志和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一般情况下,除了被害人本身的陈述外,司法机关还可以找寻一下有没有其他的证人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些情况,比如有没有听到被害人的求救,接到电话或者短信,以及目击了案发经过等等。在客不雅观性证据方面,司法机关可以查看被害人的伤情,提取被害人的衣物以确定是否有被撕毁的情况,进行现场的实地勘察确定被害人当时所处的情境等等。

对于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通常是利用酒精造成被害人醉酒或者利用一些影响力致使被害人屈服,这些就更难证明了,是否在喝酒之前就有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被害人醉酒的程度,被害人是不是自愿醉酒,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力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屈服,被害报答什么屈服等等。

综上而言,强奸罪是一个非常难以在刑事程序中进行证明的罪名,因此,被认定为强奸罪证据不足,比拟力其他犯罪而言是一个较大概率事件。对于较大概率事件,当事人当然可以庆幸,但为之骄傲就显得不是那么体面了。

在这次某东老板事件中,披露出来的细节是有些耐人寻味的,有提到助理在车上目睹老板和女主的亲热,还有说女主发短信给好友让其报警,更有男主在女主的温柔乡中被警察敲门叫醒问话。在证据上可以说正反两方面的证据都有,至于真实案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以及美国司法制度跟我国的差异就不太好发言评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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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冰←★ 发表于 2018-12-25 17:22:46 | 只看该作者
21#
☆→冰←★
2018-12-25 17:22:46 看楼主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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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jiuhng 发表于 2018-12-25 17:21:49 | 只看该作者
20#
jiuhng
2018-12-25 17:21:49 看楼主
女主拿出门禁卡让某东进入本身单身公寓,然后等某东洗完后,本身洗干净上床。这些细节,请不要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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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hy_lyg 发表于 2018-12-25 17:21:09 | 只看该作者
19#
hy_lyg
2018-12-25 17:21:09 看楼主
标题问题没错。但是对于东哥来说,不被判刑,不负刑事责任,躲过一劫,值得庆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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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蓝桥别墅 发表于 2018-12-25 17:20:23 | 只看该作者
18#
蓝桥别墅
2018-12-25 17:20:23 看楼主
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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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毅心 发表于 2018-12-25 17:19:51 | 只看该作者
17#
毅心
2018-12-25 17:19:51 看楼主
犯了罪只要把证据销毁就无罪?可悲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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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叮叮叮叮 发表于 2018-12-25 17:19:05 | 只看该作者
16#
叮叮叮叮
2018-12-25 17:19:05 看楼主
人家骄傲了吗?不成以松一口气?比起被敲诈,其实还是可以骄傲一下的。如果认定是自愿,是否可追究女方敲诈罪或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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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卓少 发表于 2018-12-25 17:18:09 | 只看该作者
15#
卓少
2018-12-25 17:18:09 看楼主
蝴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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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忧伤美人 发表于 2018-12-25 17:17:26 | 只看该作者
14#
忧伤美人
2018-12-25 17:17:26 看楼主
不以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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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远航者 发表于 2018-12-25 17:16:40 | 只看该作者
13#
远航者
2018-12-25 17:16:40 看楼主
应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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