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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商务法》已正式实施,商家和平台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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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希若
时间:
2019-1-9 15:47
标题:
《电子商务法》已正式实施,商家和平台要注意啦!
By:星辰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很多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处于监管和执法的盲区,但是《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电商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的资质、监管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所以各位电商伴侣们要注意啦,切莫再触碰法律的红线!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注意事项:
1、自然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注册登记)?
需要。按照《电商法》第十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本身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2、什么情况下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电商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因此,如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将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大部分商品的销售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只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但是法律规定销售需要提前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需取得后方能销售,主要有烟草专卖、烟花爆竹、危险化学用品和食品药品等。
3、商家信息公示义务有哪些?
《电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或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或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由市场监督办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单来说,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主动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信息、终止从事电商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公示于首页显著位置,当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换的,要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不然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4、你还在刷单、刷好评或差评吗?
《电商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办事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
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商法》明确禁止商家虚假宣传,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则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手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1、如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合作,庇护知识产权?
《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庇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庇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办事等必要办法。通知应当包罗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别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办法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尽到监管责任?
《电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办法,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办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义务要求较高,即需要对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行政许可等进行事先审查,并且要将相应数据属于同步监管机构,不然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3、何种情况下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办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办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办法,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办法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办事等必要办法;未采取必要办法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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