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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间相撞,交警不作责任认定,如何处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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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时间:
2019-10-15 17:06
标题:
电动车间相撞,交警不作责任认定,如何处理赔偿?
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8时19分左右,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被同向行驶的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击后轮,造成李某倒地受伤。苏州市公安局X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不作责任认定。经司法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136495.28元。赵某接到法院传票后急勿勿前来委托律师维护权利。
承办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艳律师遂前往X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事故现场的相关材料,通过事故现场的相关图片及视频资料,本人对相关事实精准分析后提出我方代理意见: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事发时双方各自的行驶轨迹及动态,但相关视频反映李某在骑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超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一,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采纳了被告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赵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59247.64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李某与赵某均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中发生事故导致李某受伤,但由于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不作责任认定。故作为被告一方,需要搜集、调取相关证据证明事故情况及对方是否存在过错。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进行判决,人民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大小,判决本案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文章系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的原创文章,版权归王艳律师所有,法律快车经作者授权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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