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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物的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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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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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物的那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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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养些猫、狗等宠物。宠物确实讨人喜爱,能够丰富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必然的危害,比如宠物咬人事件层出不穷、宠物携带寄生虫或细菌等。那么,如何规范养宠物就成了必需要了解的内容。接下来,“沂蒙普法”将带您了解下养宠物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办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办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办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请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补偿。动物饲养人或者办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波折他人生活。
临沂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的通告
为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庇护市容环境,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现就规范城区养犬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内养犬的,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所养犬只必需按期到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注射并登记挂牌,领取《犬类狂犬病免疫证》。
二、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携带《市(区)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并及时清除犬粪, 不得污染公共环境卫生。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广场、公园、景区、社区公共健身、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五、凡未挂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予以收容办理。任何公民发现伤人狂犬,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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