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留五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