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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这些人好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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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宝贝 发表于 2019-1-24 16:0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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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宝贝
2019-1-24 16:08:57 11610 0 看楼主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维权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帮手。

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剧增,而公检法等司法资源无法应对与日俱增的案件数量,无法保证所有案件的办案效率,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缓解当下紧张的司法环境,认罪认罚制度出台了!





2018年10月26日,在刑诉法改修的26项条文中,首次以原则的方式予以明确“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认罪认罚的规定,可以说从侦查到逮捕到起诉到审判(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给了司法工作作者们详细而又操作性强的的工作指引哦。那么到底认罪认罚的案件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

1. 讯问时应当需要告知权利

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本身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 书写起诉意见书的时候应当需要写明认罪认罚的情况

第160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3. 有可以在符合严格条件下撤案

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按照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撇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法条链接:检察院(从逮捕到起诉)

1. 逮捕阶段将认罪认罚纳入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第81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 审查起诉阶段告知权利+听取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173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当。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本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3. 提起公诉阶段提出量刑建议;不起诉或者撤案核准不起诉或核准撤案。可以说是超级相对不起诉。

第176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按照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法条链接:人民法院 告知权利+审查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采纳或不采纳量刑建议

第190条——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 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该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妥,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172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作者:北京得众律师

编纂:El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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