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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说案件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说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阔凭鱼跃    时间: 2019-4-17 19:13
标题: 当说案件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说什么?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原题:案与件。



当我们在说案件的时候,我们到底在说什么?
不久前,张军检察长提出了“案、件比”这个新概念。
从本质上来看,它表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检察权的松散度;
另一个是整个诉讼链条的紧密度。
一个案子,被切分成很多段落来别离受理、别离办理,甚至受理本身也当作办理,程序性工作也实体化计件。从经济学来讲,这是一种非常低效的运行模式,将分散本来就稀缺的办案资源。
并且都叫做案件,实际上是在强调“件”,而忽视“案”,忽视案件本应有的实体审查、本色判断的本质内容。都叫做“件”就是在忽略内容谈数量,在忽略创造性劳动价值。这是一种劣币摈除良币、鱼目摈除珍珠的逻辑。
因为你很难在“件”与“件”之间建立难度系数比,无法衡量和兑换。
虽然是程序性的审查,每个人都会强调本身工作复杂性的一面,都会找出一些理由说明其中可能存在一些本色判断,以至于谁也甭想强调谁更复杂。
这是“件”的胜利、数量的胜利,但却是“案”的悲哀,检力资源配置的悲剧。
因为在检力资源配置时总要参考一个系数,在业绩考核时也总要有个参考,阿谁系数就是“件”。当能够轻松办理一些小“件”,以更少的时间和精力付出取得更大的司法“业绩”,谁又会愿意办理大“件”和难“件”。
这是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但制度将它放大了。好的制度是能够激发出人的进取心,而不是扼杀人的进取心。
“件”的逻辑的最大危害是扼杀人的进取心。
“件”的最初原因是检察职权的内部膨胀,部门不竭增加,检察权就被报答切分,核心业务是有限的。当非核心业务部门,甚至综合性业务部门,甚至本来不属于业务部门的部门都希望能够获得与核心业务部门一样的待遇、分享一样甚至更多的资源。首要方式就是要打入业务的核心指标,在“案”和“件”上做文章。在形式上看起来与核心业务部门一样。都是办案啊,并且“件”数更多,那你说业务属性强不强,工作重不重要,让“案件”数说话嘛。
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型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将非业务进行业务化改造,将完整的业务拆分零售,“件”上去了“案”并没有增加。
办同样的案子数耗费了更多的资源,并且本来应该给予重点把握、核心研究的实体性问题,因为被挤压而显得格外“案多人少”,格外疲于奔命,审查不能投入足够的精力,为庭审本色化所下的功夫不够大,办案效果自然出不来,甚至还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这实际上是“案件”链条被报答行政化拆分的结果,是一种“大锅饭式”的办理模式,最终产生“大锅饭式”的低效后果自然不足为奇。
这种低效不仅是一个系统内部的,还必然顺着诉讼程序的链条延伸到系统外部。
“件”的分散,不仅是检力资源的分散,并且是本能机能的分散。
以前退补率高,很多人以为是公诉在倒时间,这可能是一部分的原因,但是结构性的“案多人少”也要负责任。更为根本的原因是侦查取证确实还不到位,诉不出去。如果一个月能办完,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还需要倒时间干嘛?
但是事实上很多时候证据就是不到位,就是差一点,越是专业性强、复杂的案件差的越多,经济案件尤其如此。
但是审查起诉期间的退补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最佳的侦查时机,但是以审判为中心,证据标准不竭提高,不补充证据又不行。
最佳的侦查时机实际在侦查初期,审查逮捕就在侦查期间,是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有些重要案件可以提前介入,但是具有必然的不确定性,并且提出意见的效力也没有保障。
但是审查逮捕阶段的取证意见是有必然的保障的,因为逮捕强制办法对于现行的侦查方式非常重要,他们非常希望检察机关配合。
这个时间点如果能够提出比力详细的取证意见,并在以后每一次延伸羁押期限审查时核实是否完成,将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和审查起诉的审查连成一个整体,就可以从根本上缩短刑事诉讼的周期。
捕诉一体使这个紧密的诉讼流程成为可能,当侦查机关及时落实检察机关的取证意见之后,当检察官通过从审查逮捕开始之后的连续审查,认为已经达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之后,完全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尽快移送审查起诉,无需坐等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这时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没有过多需要犹豫的,因为你已经下定决定,审查一直进行,倒时间退补已经变得完全没有必要,“案、件”比自然可以不竭下降。
从而使刑事诉讼链条成为一个愈加紧密的整体。
审查逮捕的补查意见使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就与侦查机关绑在了一切,可以说是一边侦查、一边审查、一边引导侦查,侦查终结之时也几乎就是审查接近结束之时,实现了侦查-审查的同步化。
并且由于检察权能的整合,一个在诉讼流程上始终绕不开的检察官对侦查人员的制约力也增强了。这种制约力发展的长期趋势实际上是配合力,检察官的话有分量,检察官的补证意见得到重视,在侦查阶段能够得到落实,事后退回补充侦查的麻烦事必然减少。侦查人员也更有精力投入到新的案件之中,形成办完一个是一个干净利索的良性循环。
这是检警关系的双赢,既然对本身有好处,侦查人员自然没有理由排斥检察官的意见,将逐渐从不得不听,变成主动请教。这对双方都是最优选择,不然大家都麻烦。
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协同进化,但前提必需是通过权能整合形成更为紧密的诉讼纽带,才能启动这个进化之路。
检察官在侦查初期提供取证标的目的和专业性引导,帮手侦查人员从经验性侦查向法律专业性侦查转变,取证更规范、更精细、更到位,对指控更有帮手,也就是助攻更加到位、传球更加精准,不是直不笼统传过去,并且按照你的移动标的目的和移动速度,经过预判传到一个适当靠前的点位,让你拿球更舒服,你会感到他在为你做配合,这个时候进球率才能提高,指控才能更加流畅和高效。事实上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都变得更加紧密而有效率了。
我有一个经济案件,需要进行再次笔迹鉴定,其中需要出差去外地银行分行档案库里调取一份票据原件,由于原件已经归档,还必需由银行人员护送来京,鉴定完再带回去。本来案卷中只是票据正面的复印件,所以我们向侦查人员指出的目标当然也只是正面的签名。但侦查人员在查看这张票据原件时发现背面还有更多的文字书写以及同一人的签名,因此果断的也一并进行了鉴定。
在侦查人员外出取证的过程中,按照我的补证清单,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性,又会延伸性的开展额外的工作。他似乎了解我的补证意图,在侦查的时候在为检察官的出庭需要考虑,而不是机械的完成任务了事。其效果自然超出预期。
鉴于该侦查人员的优异表示,也为了激励其他侦查人员努力办案,最后我们还向该分局政治部正式发出检察建议对该侦查人员的工作予以必定。
这是一次良性的互动。
本能机能整合和加强诉讼链条紧密度将会使这样的良性互动成为常态。
这就是重新理解“案”和“件”关系的真正意义。
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通过更加紧密的协作都将变成更好的本身,这不是零和博弈,这是一种共同进化。
当我们在研究“案”和“件”的时候,我们就在研究自身的运行方式、资源分配方式以及与外界的关系模式。这实际上是检察权基因层面的问题,它看似微小却决定了检察权的面貌和生长方式,检察改革已经深入骨髓,检察再出发注定是一条涅槃重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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