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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四大奇案之名伶杨月楼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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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890 发表于 2020-2-7 16:55: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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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890
2020-2-7 16:55:47 2811 0 看楼主
某京剧戏班演小生的名伶杨月楼,由于演技扮相俱佳而名噪一时,时誉赞其玉立亭亭艺兼文武。同治十一年——十二年年期间他在上海租界著名戏园金桂园演出倾倒沪上男女,一般非偏爱京调只为贪看杨月楼。就在同治十二年冬天杨月楼因与一商家女子的姻缘而引发了一场官司。杨月楼在金桂园连续演出表现男女之情的梵王宫等剧,一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共往连看三天。韦女名阿宝年方十七,对杨月楼心生爱慕。



归后便自行修书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连同年庚帖一并遣人交付杨月楼约其相见。杨月楼且疑且惧不敢如约,韦女遂病且日见沉重。其父长期在外地经商未在沪,其母即顺遂女意遣人告知杨月楼,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楼往见遂应约,倩媒妁具婚书,行聘礼订亲并开始准备婚事,但事为韦女叔父所知,以良贱不婚之礼法坚予阻拦谓,惟退。



韦母遂密商杨月楼仿照上海民间旧俗行抢亲,韦女叔父即与在沪香山籍乡党绅商以杨月楼拐盗罪公讼于官。于是正当其在新居行婚礼之日县差及巡捕至执月楼与韦女,并起获韦氏母女衣物首饰七箱据传有四千金,在将韦女解往公堂的路上,据记小车一辆危坐其中,告天地祭祖先之红衣犹未去身也。沿途随从观者如云。



审案的上海知县叶廷眷恰亦为广东香山籍人,痛恶而重惩之,并当堂施以严刑,敲打其杨月楼胫骨百五。女因不仅无自悔之语,反而称嫁鸡随鸡决无异志而被批掌女嘴二百。二人均被押监待韦父归后再行判决。此案一出立刻传遍街衢舆论轰动,杨月楼是红极一时,人人皆知的名优,犯了这样颇富戏剧性的风流案自然格外引人注目。



同时优伶一向被视为贱民,而韦姓茶商则不仅属良家且捐有官衔,是有一定身份、家资小富的商人。杨月楼以贱民之身而娶良家之女违反了良贱不婚的通行礼法,此外韦杨婚姻有明媒正娶的正当形式而乡党则以拐盗公讼于官,县官又以拐盗而予重惩,这种种不合常规的事情也引起人们的兴趣因而一时众论纷纷。最后为案澄清冤屈的人是慈禧太后。不过,杨月楼案却是糊糊涂涂地了断。参与制造此案的人都未受到一点影响,照样高高兴兴当官搂钱。而杨月楼的妻子韦阿宝,亦被其父逐出家门不知下落。



舆论分为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以地方绅士为代表,他们言激词厉,以"端风化"为由,要求严惩当事人,并进一步主张"正本清源,谢禁妇女看戏";另一派则是呼吸了海上新风气的市井文客,他们持论宽松安闲得多,在同情韦、杨的调子里,更多流露的是对前者的不以为然。地方绅士以道德自任,冠冕堂皇,并且多少具备些干预事件发展的力量;市井文客擅民主之名,虽无直接势力,也许倒代表了社会风向,其影响同样不可低估。



同治十二年(1873年),在上海县绅董江承桂、郁熙绳呈请下,县令叶廷春颁布《严禁妇女入馆看戏告示》,告示在《申报》上刊出不过一星期,即有化名"与众乐乐老人"者致信报馆,批评禁止妇女看戏:"夫看戏一举,原属赏心乐事,本当男女同乐,良贱共观。今妇女仍无厉禁,惟良家独自向隅,故愚谓此论未昭平允。试思男子处世,有交游之乐,有纵马田猎之乐,甚至有秦楼楚馆之乐,博钱踢球之乐;而在妇女皆无之。至于看戏一事,可以消愁解闷,可以博古通今,可以劝善惩淫,似宜任其观阅无禁,不宜复分男女,复论贫贱也……



故吾深不愿有此一禁也!他日者,余将携家属同赴戏馆,不徒愿吾一须眉男子独乐其乐,可并将使吾众巾帼妇人共乐其乐:不徒携我家妇女与少乐乐,欲邀同人妇女与众乐乐,断不因贵馆之论禁止,遂使之大杀风景也……"这封出自男子手笔的信,至少流露了下面三层意思:看戏乃娱乐消遣;娱乐消遣为人之必须;男女在娱乐消遣方面的权利是同等的。还有一层稍稍隐蔽的意思:红粉钗裙本为戏园一景,如今把她们通通赶走。则男子看戏也觉冷清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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