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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邳州这些场所未落实“场所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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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雪登 发表于 2022-5-13 17: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寿雪登
2022-5-13 17:31:25 3258 0 看全部
自2022年3月起我市在各类重点场所推广应用统一的徐州疫情防控“场所码”各类场所主体按规定设置场所码并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





近日,邳州市公安局组织开展辖区经营主体“场所码”应用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中,发现仍有个别商铺罔顾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违反防疫相关规定,未落实应用“场所码”。


典型案例

案例一5月1日12时,运河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解放西路张某经营的某手机店,不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铺负责人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5月1日10时许,东湖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过程中,发现东湖街道王某经营的某洗鞋店,不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铺负责人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4月30日14时许,宿羊山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过程中,发现宿羊山镇汪某经营的某糕点店,不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铺负责人汪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5月1日上午10时许,新河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新河街三家店铺,不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三家店铺负责人苏某、寇某、赵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4月30日15时,八义集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经营的某农资门市店铺,不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店铺负责人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
5月1日14时许,八路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过程中,发现八路镇某台球俱乐部,不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铺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七
5月1日14时许,戴圩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措施检查过程中,发现戴圩街道市场路某太阳能店铺,不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店铺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目前,在辖区各场所负责人和市民的大力支持下,“场所码”的覆盖率和使用率得到大幅提升,防控效果初显。


接下来,邳州公安将加大对各类场所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督导巡查、“回头看”等措施,强力推进场所码的应用工作,发现未落实应用“场所码”的将严肃依法处理。


如何申领“场所码”


第一步
扫下方二维码申领:




第二步
填写信息,然后提交。(必须真实)






第三步
等待审核。审核通过,收到二维码领取短信,按照提示打印“场所码”。


第四步
张贴出去,进入场所人员都要扫码!


场所码是实现科技防疫、精准防疫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小编在此提醒
请广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我市防疫工作共同巩固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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