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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谋,假卖房真套贷款,离婚时这房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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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劲
2018-10-8 14:05:31 2881 0 看楼主
周先生和魏女士原是一对夫妻,十年婚姻走到尽头,两人也没能和平道别,为了一套曾经在婚内夫妻间买卖过的房产闹上了法庭。





2005年,周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登记在了周先生名下。

2007年,周先生与魏女士登记结婚。至此时,这套房子还是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若两人离婚,房子应完全归他一人所有。

结婚后夫妻二人决心创业,创业需要资金,他们想到了办贷款。妻子魏女士的身份可以办理银行的低息贷款,但需要抵押物。

为了套取低息贷款,2009年,周先生以低到不合理的价格与妻子魏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到妻子名下,之后以该房产为抵押物获得银行低息贷款80万元。





法庭上,离婚夫妻各执一词

周先生称: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80万元贷款到手之后,魏女士没有向他支付过购房款,也没有偿还过贷款;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及贷款的各种费用都是他一人承担;即使签了买卖合同,该房产也一直由周先生和他的父母实际占有和使用。

因此,他认为本身与魏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是获取低息贷款,性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魏女士辩称:
    这套房屋是周先生赠与她的,只是通过买卖形式便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过房产部门登记、过户并依法纳税,应视为有效;虽然房屋买卖过程中有利用房屋获得贷款的客不雅观要求,但当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买卖房屋,也不禁止抵押买卖房屋,因此应认定合同有效;房屋贷款的80万元已经交给周先生使用了。

因此,她不同意将房屋归还。





法院这样判

因魏女士作为买房人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房钱款,且她与周先生都承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将房子进行抵押以套取银行低息贷款。别的,作为买房人,同时也是在房产证上署名的人,魏女士并没有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中,甚至房产证也放在周先生的母亲手中,对于这一点魏女士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最终法官认定,周先生和魏女士没有买卖该套房产的真实意思,两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恢复登记到周先生名下

本案重点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是保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之一,而签订合同就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的结果看起来没什么不合错误,周先生的房子成功要回了,80万的低息贷款也享受到了。但小编想说,生活里做事还是要遵纪守法,钻法律空子也许能一时“弯道超车”享受到额外的便当好处,但后患众多,既伤神又花钱,钻了法律空子就别怪本身权益受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最后,以为周先生并没有遭受什么损失?那要看银行方面会不会追究,即使不追究,又会不会记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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