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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1男1女因情感纠纷遭蓄意报复,行凶男子二审仍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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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8wi9ps9s7 发表于 2023-1-17 23:49: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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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wi9ps9s7
2023-1-17 23:49:36 3706 0 看楼主

感情矛盾,情感纠纷,历来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导火索,许多人都因为一时冲动,以至于中年锒铛入狱,前途尽毁,实在是不值。

罪犯索某生于1969年,江苏省徐州邳州市人,曾有放火,故意伤害前科。

据悉,索某与被害人姚某系情人关系,后因姚某同郑某交往并提出同其分手,索某对姚某进行纠缠并对姚某,郑某二人怀恨在心,2019年2月14日上午,索某携带事先购买的美工刀,前往徐州经济开发区姚某家附近窥视时,和郑某狭路相逢,索某遂手持美工刀割划郑某某的脖颈两刀,导致郑某血流不止,郑某反抗时,将美工刀刀掰断并丢弃在绿化带,索某发现郑某受伤流血后,又将郑某的手机砸坏,尔后,索某到姚某家门口,将准备去上班的姚某拖拽至厨房,同时告知其已将郑某杀害,打算再杀死她,索某先后持菜刀,铁锤等凶器砍杀姚某,因姚某奋力反抗,其家人及邻居现场阻止,索某未将姚某杀死,听到姚某家人报警,索某逃离了现场,作案后,索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信息:“再见了,所有的亲人朋友”



后经鉴定,郑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姚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2月16日,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2月21日,索某因此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被逮捕。

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向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8日,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时没收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索某不服上诉,索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定性故意杀人罪错误,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原判未认定索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即使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害郑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杀害姚某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0年5月2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人索某因婚外情矛盾纠纷,报复他人,持美工刀、菜刀、铁锤等连续对二人实施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索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罪名准确。原判决未认定上诉人索某自首情节不当,应予纠正;综合考虑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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