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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酒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不雅观念也逐步深入人心,法律警示作用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每逢节假日酒驾、醉驾之风却依然盛行,由此而引发的交通变乱也逐年呈上升趋势。8月23日,适逢古尔邦节,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运用简易程序,以集中审理模式当庭宣判三起"酒驾入刑"案,以案说法,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震慑酒驾、醉驾行为。
被告人阿某、叶某、阿某某(无照)等三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变乱。交通办理局变乱处理大队认定,每名被告人负各自变乱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办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变乱负变乱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别离判处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陆仟至壹万元罚金的刑罚。
法官提示,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和抽血检验来界定,只要检测出体内血液中酒精达到80mg/100ml的法定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自认醉酒,无论是否发生交通变乱,均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亲友聚会多,同时又是出行高峰期,为了本身和他人生命安全,要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共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
乌鲁木齐县法院每逢节假日、岁末年初等易发、多发危险驾驶犯罪期间,多次组织集中公开审理或宣判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并通过电视、网络等进行宣传,以达到震慑、警示、教育民众的效果。此举有效遏制了酒驾、醉驾等行为,大大降低了该辖区内危险驾驶犯罪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供稿:古丽努尔·玛纳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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