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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的世界里,1+1可能=0 [打印本页]

作者: rambo2277    时间: 2023-3-30 10:28
标题: 婚姻的世界里,1+1可能=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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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然“一生一世一双人”多是愿景,但“结两姓之好”必守一夫一妻之责、必循互尊互爱之道却是正理。虽不求“入目无他人,四下皆是你”,但不可“我与春风皆过客,你携秋水揽星河”,两个人的世界,决不能有不合时宜的拥挤。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不仅必在道德层面为世俗社会所不耻,更将在法律层面受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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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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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重婚让你“人财两空”

“法律重婚、事实重婚均是重婚的表现形式,都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行为人均应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包括宣告后婚无效、离婚损害赔偿等。对于有重婚故意的行为人而言,其行为同时构成重婚罪,还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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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1年,张某通过QQ与陈某相识,后陈某发现张某有妻子有家庭便与其分手。2015年,张某联系陈某,称自己已经离婚,陈某便同意与其一起生活。陈某以二人是夫妻的身份将张某介绍给自己的家人和朋友。2017年,陈某生育一女。后陈某到张某原籍,发现张某并未离婚,二人发生矛盾,张某向陈某承诺与其妻离婚,但并未真正实施。2019年,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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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现象仍然存在。它不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巩固,影响社会安定,且构成犯罪。

1.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形式。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已经有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为前婚,后一个婚姻关系为后婚。从形式上,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所谓法律重婚是指行为人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形成的重婚。所谓事实重婚是指行为人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但是周围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但无论是法律重婚,还是事实重婚,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2.重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即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请求宣告后婚无效。当然,行为人重婚并不会影响前婚的效力,对于前婚的配偶而言,其可以另一方重婚为由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重婚是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前婚无过错的配偶以重婚为由提出离婚时,可同时请求重婚的配偶赔偿相应损失。此“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的有关规定。

3.重婚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对于当事人而言均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受欺骗的无配偶者不构成重婚罪,对其而言,仅产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值得注意的是,因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的,或婚后受虐待而外出逃婚的,或被拐骗而被贩卖再婚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以重婚罪惩处。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继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也不以重婚论处。



02



重婚的违法地位永远不会被“扶正”

“法重婚行为因违反一夫一妻原则,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从性质上讲不存在阻却事由。无论在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关系无效。”



2007年9月,陈某与黎某登记结婚。2008年5月,陈某又与顾某相识,并与顾某同居生活。2009年7月,在未与黎某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陈某与顾某登记结婚。直到2009年11月,陈某才与黎某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10年7月,顾某向公安局报案称陈某涉嫌重婚。2010年11月陈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顾某的婚姻无效。民事案件审理时,涉嫌重婚行为正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顾某登记结婚,虽然陈某起诉前与其前妻黎某已登记离婚,但其仍因犯重婚罪被处以刑罚。现陈某要求确认与顾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遂判决确认陈某与顾某的婚姻无效。



夫妻一方重婚,当事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前婚已结束,如何认定后婚的效力,需要准确加以把握。

1.无效婚姻的认定一般存在阻却事由。考虑到婚姻行为的私权性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本着最大限度地符合国情、常理、习惯等理念,立法在禁止和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之余,也为在法律程序和实体方面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能够及时补救提供一定的可能性,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就明确了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即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重婚所致婚姻无效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就重婚而言,是否因前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合法化?对此,应当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严重婚姻违法行为,不仅应当确认婚姻无效,还应当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考虑到重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因此,无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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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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