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正在施暴女友的男子,不负刑事责任,却因后来的行为进监狱! 【案例】 2013年5月23日,刘某与李某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但是因为工作原因得分开半个月,半个月后,两人相约在某某宾馆见面,刘某随之喝了一点酒,后来去寻女友的住处,李某已经在某宾馆等他了。 ![]()
但是等来的却是一个走错门的男人贺某,进入女子李某屋内,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一开始李某反抗,但听声音有点像,便顺从了。正在两人发生性关系时,李某的男朋友到了,听到房间内异样的声音,便打开了灯,见状与李某扭打在一起,李某终于明白过来到底是怎么回事。 后来,两人拿起屋内木棍狠狠打向黄某脑袋,两人一看贺某已经不省人事,以为贺某已经死了,便将贺某的尸体用床单捆绑,趁凌晨夜黑没有之机,将其扔入村边的小河流里。之后经法医院鉴定,贺某是溺水而亡。看完案例,有人说,这不是很明显的正当防卫吗?如果我的男朋友被别的男人强奸了,我也会上去打他。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无论是一般防卫还是特殊防卫,前提条件都要求有不法侵害存在。但是在这个案子中,真的这么简单吗?也有人说,还有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就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罪可由过失构成,所以说,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在这个案子中,也就并没有构成强奸罪。 其实,大家还遗漏了一个重要的信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本案中,将受害人打倒,致其不省人事,应该预料到如果及时拨打120抢救,有可能挽回生命,而他们没有这么做,采取毁尸灭迹的方式致溺水而亡,其行为至少具有间接故意。 所以说,他们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作的区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明知自己的会给被害人造成死亡的结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而放任该结果发生。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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