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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报酬三大风险点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的范围
在劳动法领域,工资和劳动报酬基本属于同义词,二者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同时出现。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对劳动报酬予以了界定,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劳动法意见”)第 53 条对工资予以了界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界定可知,劳动报酬和工资均指劳动收入中的货币性收入,劳动报酬的概念范围相较于工资更丰富,且不容易产生歧义。劳动报酬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的劳动报酬范围与上述范围一致。
另,《贯彻劳动法意见》第 53 条也明确了劳动者收入中不属于工资的具体范围:(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因此,上述列举的劳动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报酬以其他名义发放,比如通过报销款、货款、服务费等方式,上述发放方式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产生争议。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如果报销款、货款、服务费的发放具备规律性且前述款项并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2、支付劳动报酬的特殊情形
劳动报酬包含很多细分的项目,支付劳动报酬也包含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支付加班费、支付病假工资。加班费即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病假工资即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法定的标准,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 的工资报酬。
关于病假工资,贯彻劳动法意见第 59 条也规定了法定标准,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各省根据前述规定在本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予以了细化。
3、关于主张劳动报酬的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除正常工资之外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和病假工资均可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其应当适用普通的一年仲裁时效。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理解与适用对及时足额支付予以了界定,具体是指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劳动报酬必须在约定的支付时间按月足额支付。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报酬可以根据约定按日或按周足额支付。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直接目的,也是生活来源。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则面临以下三类责任:
( 1 )民事责任:被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
( 2 )行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3 )刑事责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以个人账户支付劳动报酬
1、以个人账户支付劳动报酬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实践中,用人单位用老板的个人私户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经常出现,以个人账户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会对劳动关系产生影响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对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明确,因此司法实践中判定劳动关系遵循实质认定,即便发放劳动报酬的形式主体是老板个人,但只要能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且形式发放主体与用人单位的实际联系,则同样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2、以个人账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以个人账户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会面临劳动法领域的法律风险,还会面临公司法领域和税法层面的风险,主要风险如下:
( 1 )劳动风险:如果用人单位难以证明该个人账户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则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未履行,不仅要补发工资,还有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
( 2 )财产混同风险:如果该个人账户是用人单位股东的账户,则有可能造成公司和老板的个人财产混同,老板个人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3 )税务风险:通过个人私户支付劳动报酬时,未代扣代缴个税和申报社保,将会面临补缴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罚款的风险。
(三)未通过合法程序调整劳动报酬
1、调整劳动报酬的性质及要求
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因此调整劳动报酬即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薪资体系,在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该调整的原因以及调整幅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2、未通过合法程序调整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
在用人单位未通过合法程序调整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是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则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二、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一:江苏奔球制管有限公司与徐汝林劳动争议案( 2017 )苏 05 民终 10078 号——劳动报酬低于法定标准应当补足
主要事实:徐汝林为奔球公司员工,工种为门卫。奔球公司自 2012 年 1 月起为徐汝林缴纳社会保险。2012 年 5 月 5 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2012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汝林每月基本工资为 1140 元。2016 年 3 月 10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奔球公司对徐汝林实行不定时固定工资制,徐汝林工资试用期满后按奔球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由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每月劳动报酬为 2000 元。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奔球公司与徐汝林一致确认徐汝林每班次工作时间为 12 小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 2000 元劳动报酬低于法定标准,奔球公司应予补足。
实务案例二: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毛中锋劳动争议案( 2022 )鲁民申 8801 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欠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主要事实:毛中锋是益海嘉里公司员工,毛中锋提交了单位人事行政部车队考勤表复印件初步证明其在 2011 年 2 月— 2011 年 7 月、2011 年 12 月、2012 年 2 月、9 月、11 月的加班工资情况。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毛中锋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已经尽其所能的提交了单位人事行政部车队考勤表复印件初步证明其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情况。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保有相关考勤资料,若否认毛中锋关于加班事实的主张,应向法院提交毛中锋的考勤资料,或举证证明其已向毛中锋支付加班工资或已安排毛中锋补休。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在有能力提交而未提交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判令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认定事实和举证责任分配均无不当。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欠付毛中锋加班费的情况下,毛中锋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益海嘉里(兖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实务案例三:穆建平与西安泰富西玛冲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5 )陕民提字第 00068 号——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主要事实:穆建平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入职西安泰富西玛冲片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穆建平在西安泰富西玛冲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实行三班倒的作息制度,即工作时间为 1 点至 8 点、8 点至 17 点、17 点至次日 1 点,自 2009 年到离职前穆建平每周工作七天,西安泰富西玛冲片有限公司未向穆建平支付过双休日加班工资。2013 年 5 月穆建平退休,享受养老金保险待遇。2013 年 9 月 3 日,西安泰富西玛冲片有限公司因搬迁不再雇佣穆建平。后穆建平与西安泰富西玛冲片有限公司因加班费、双倍工资等发生争议,2013 年 8 月,穆建平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穆建平主张的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于 2013 年 5 月退休,2013 年 8 月即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故二审判决认定穆建平要求支付在职期间 6 年的加班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穆建平在 2006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期间,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7 天,未换休过一天。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能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能超过 44 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安排劳动者休息或支付加班费。穆建平每周至少应有 1.5 天的休息时间,西安泰富西玛冲片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穆建平每周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实务案例四:杨阳与中盛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8 )苏 0105 民初 1218 号【南京市 2018 年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以他人名义发放的款项,符合工资发放特征的,应当认定为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
主要事实:2014 年 12 月 5 日,杨阳入职中盛集团名下的公司南京远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岗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6 年 2 月,因中盛集团组织架构调整,原告被安排至集团名下的新公司中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杨阳的社会保险费由南京远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2016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杨阳的社会保险费由中盛阳光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缴纳;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10 月,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由被告缴纳。( 2017 )苏 0105 民初 8818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用人单位通过其员工罗慧向杨阳等转账的费用亦是工资的一部分。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精神,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之精神,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金额及相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由罗慧个人转账支付到其招商银行卡内的款项系另一部分工资,对此原告提供了招商银行的明细、电子邮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入证明,结合生效的( 2017 )苏 0105 民初 8818 号判决认定被告公司通过罗慧向员工发放一部分工资,因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故本院综合认定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月收入 23100 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 89599 元,其中 2017 年 6 月欠其工资 8100 元,2017 年 7 月至 9 月每月欠其工资 23100 元,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日欠其工资 12199 元。庭审中,被告未提供已支付上述工资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实务案例五:邓小红与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1 )渝 0112 民初 25774 号——用人单位未通过合法程序调薪,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主要事实:2018 年 1 月 29 日,邓小红入职重庆物流金融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2020 年 10 月 10 日,重庆物流金融公司向邓小红出具了劳动合同延期通知书,载明:邓小红,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时你处于孕期,特通知双方劳动关系顺延至你哺乳期结束时止。
2021 年 1 月,重庆物流金融公司将邓小红薪酬从 11191.66 元/月调整为 5316.67 元/月。2021 年 2 月 3 日,邓小红向重庆物流金融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重庆物流金融公司克扣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工资标准从 11191.66 元/月调整为 5316.67 元/月,没有经过与原告协商一致,也没有通过职工大会表决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调整薪酬,属违法调薪,原告有权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原告 2018 年 1 月 29 日入职,2021 年 2 月 3 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按调整薪酬之前的工资标准 11191.66 元/月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39170.81 元( 11191.66 元/月 × 3.5 个月)。
实务案例六:杨浩、浙江友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20 )浙 03 刑终 647 号——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
主要事实:2018 年 10 月前后,杨浩出资入股经营友嘉公司,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雇佣工人主营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工程等。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公司拖欠项目经理李某等 56 名工人 107 万余元工资未支付。2019 年 5 月 23 日,李某等人向瑞安市人社局劳动监察保障大队投诉,瑞安市人社局于 5 月 27 日出具《限期改正指令书》,友嘉公司仍不支付。期间,杨浩离开瑞安回到江苏省靖江市,经瑞安市人社局通知其到案协商解决劳资纠纷,仍拒不出面并以本人也是受害人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裁判观点:被告单位浙江友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杨浩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
实务案例七: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 )双流刑初字第 544 号【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28 号】——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主要事实:胡克金于 2010 年 12 月分包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之后聘请了多名民工入场施工。2011 年 6 月 5 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某等 20 余名民工工资 12 万余元未支付。2011 年 6 月 9 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携妻乘飞机逃匿。6 月 30 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 12 万余元。2011 年 7 月 12 日,被告人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观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三、风险防控建议
(一)用人单位要做好劳动报酬的确认工作
1、用人单位要制定合理的薪资体系。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对劳动报酬进行拆分,比如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全勤奖、工龄奖等,提高劳动报酬的弹性。
2、用人单位要做好考勤工作。劳动报酬的数额与工作时间息息相关,而考勤是确定工作时间的重要手段。
3、用人单位要做好劳动报酬确认工作。上月劳动报酬数额计算出来后,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条,并尽可能与劳动者作书面确认,工资条应注明“如对劳动报酬有异议,应 * 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没有异议”。
(二)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尽量固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确保及时支付。
2、用人单位要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做好支付前核对工作。
(三)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应通过公户支付劳动报酬,避免通过个人帐户发放。
2、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义务。
(四)用人单位调整劳动报酬要程序合法
1、用人单位要做好调整劳动报酬的系列工作
( 1 )制定和完善薪酬调整的规章制定(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新入职的劳动者应进行学习和培训)。
( 2 )在劳动合同中就调整薪酬的情形和程序约定明确,前述约定需与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 3 )用人单位要加强收集劳动者触发调整薪酬的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完成情况、违纪情况等),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
( 4 )用人单位调整薪酬时,要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通知方式。
( 5 )劳动者对调整薪酬提出异议时,要做好解释工作和安抚工作。
2、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工作,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调整劳动报酬,调整劳动报酬应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四、相关法律规范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6、《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 〕3 号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 修正)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作者:查长宝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来源:iCourt法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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