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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过 有没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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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9-11-30 08:1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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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9-11-30 08:11:19 2413 0 看楼主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合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遗嘱人须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若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因此,立遗嘱人写好了遗嘱,满足了上述条件即可,并不需要办理公证。

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于其办理程序严格、撤销方式繁琐、文书要求规范、办理机构专业等特征,在司法实践当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这几种遗嘱形式中最高的。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遗嘱的效力上,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此,若不存在公证过的遗嘱,最后的书面遗嘱在形式上不存在无效或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即为有效的。若存在公证过的遗嘱,想最后的书面遗嘱具有效力,则需要撤销原遗嘱公证,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需要订立新的遗嘱公证的,将最新的书面遗嘱再进行公证即可。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可以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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