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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中的10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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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9-11-13 15:3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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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19-11-13 15:36:49 3367 0 看楼主
重要的问题说三遍,重视评估,重视评估,重视评估。评估报告是决定被征收人获得补偿高低的最核心的依据。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经常获得的是一张特别简单的评估报告,甚者只有一页纸,并且估价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查复核。被征收人虽然不能像专业人士那样指正评估报告中的问题,但以下律师提供一些基本的方法能够帮助判断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合法。

一、只有几页纸的评估报告基本上是不规范的,评估报告不完整

这种简简单单的几页评估报告压根就不是评估规范中要求的,顶多算是一个评估结果的告知,被征收人如果想通过这张简单的单子找违法点,是很不容易,因为上边的数据只显示结果并没有一些基础信息,不可能去查证其是否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由此,被拆迁人必须拿到的应该是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而不是刻意简单化的结果,遇到这种文件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获取完整评估报告,判断评估行为是否合法。

完整的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等。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据很多被拆迁人反应,自己家的房屋拆迁时,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甚至评估机构上门进行房屋评估时才知道有评估这一回事。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甚至不给补偿,干预或内定评估机构的选定。

三、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不准确

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对于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经常出现错误认定。例如:将商住两用房单纯认定为住宅房或商铺,将住改非认定为住宅,也会出现未进行实际测量就直接估算面积的情况。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评估方法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但在实际拆迁中,评估公司为了迎合征收部门或者为了自身操作方便,往往没有对上述几类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而是随意选择某一评估方法,进而导致评估价格严重偏低。

例如,某地区的土地在征收后,开发成了商业区,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是在拆迁时,评估人员仅按市场法去评估,这就致使被拆迁户拿不到后期收益的补偿。

五、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中,“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由于房屋的价格除了受市场众多因素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房屋本身固有有形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评估中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建筑结构、新旧程度以及评估时当地房屋的平均交易价格等因素,根据房屋的具体实况给出合理的补偿。

但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往往会直接采用当地补偿政策中实际的规定,把不同区位、用途、结构的房屋定为同一个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完全沦为拆迁方手中的一个工具,只是填写个数字而已,形同虚设,毫无价值可言。

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都是不同的,怎么能评估出一样的补偿价格?

六、未经实地查勘程序

根据法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所以评估人员必须到拆迁现场,实际了解房屋的位置、周遭环境等,实际勘查房屋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内部设施等状况。

但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入户丈量仅仅是“走过场”而已,甚至有些根本没见到评估人员就收到了评估报告,这种情况下得出的评估报告还能是合法合理的吗?

七、未依法经注册估价师签字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在房屋评估之后,很多被拆迁人拿到的只是一张某某评估公司的评估单,上面既没有评估师的签字,也没有评估公司盖章。这样的不正规、不合法的评估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拆迁人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很难提起相关法律程序。

八、没有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也就是说,评估结束后,被拆迁户应当得到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两项。但实践中,被拆迁户只收到整体评估报告,却没有收到分户评估报告;部分被拆迁户得到了分户评估报告,其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这两种情况都是严重违法的。

九、没有依法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进行评估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装修价值赔偿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另行评估。实践中,拆迁人往往不会对房屋的装修另外进行评估,这就会导致被拆迁人的装修费用得不到合理补偿。

十、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特殊情况才可以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方式都是违法的。例如,拆迁人将报告张贴于门的方式。

最重要的是: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上述几种违法的拆迁评估报告大量存在。而承载一家人身家性命的评估报告对补偿金额的多少有着重要的影响,务必高度重视。

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鉴定意见出具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依法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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