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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注意了!入职前跟着法律专家,搭建起法律城墙庇护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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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哩咯 发表于 2019-4-13 11:0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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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哩咯
2019-4-13 11:01:00 12481 0 看楼主
大家好,我是岳屾山,我的职业是律师,周围的伴侣们都爱称我为法律专家,事实上,比起‘“专家”这个称呼,其实我更乐意成为“砖”家,搬砖的砖,帮手大家搭建起法律的城墙庇护本身。不管您有没有意识到,人生的大半时间其实都在与‘法律’这两个字打交道。相信大家都对前一阵,某公关公司员工发公号投诉公司一事记忆犹新吧,这样的劳动纠纷在我的工作中并不少见。相对于用人单位,员工在劳资关系中的确处于弱势,不外,请相信,有法律作为兵器,您的权益必然会得到庇护。这一期,我们就会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带领大家开启一趟“职场维权之旅”。


一、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

很多人以为本身拿到offer,就能顺利入职心仪的公司,但是,现实往往给你意想不到的“惊吓”,拿到offer也不等于这事儿就板上钉钉了,张一比来就遇见了这么一件糟心事。

比来,猎头在年前帮她谈好的公司终于发了offer,她随即向现在公司提了辞职。结果,就在她准备去新公司上班的前一天,接到了新公司HR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她非常震惊和气愤,对方的“出尔反尔”将她置于了非常尴尬的境地,于是她来到新公司,要求对方按照offer上的时间办理入职手续,但却遭到拒绝。这可是在跳槽中遇到的最糟心的事儿了,用鸡飞蛋打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单位此举妥帖吗?

其实,我们通常所说的offer是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当企业向应聘者发出offer,而应聘者选择接受后,双方就形成了一种信赖关系。本案中,新公司发出offer后又口头撤销,导致张一的信赖利益受损。这时候,张一虽然不能强制与新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能够证明其基于合理信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遭受到的损失,就可以要求发出offer的新公司给予其适当补偿。

对于职场人来说,跳槽有风险,辞职需谨慎,还是那句话“never jump without a nest”. 没找好下家儿,别轻易挪窝儿。

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金吗?

上一个案例中帮大家解决了公司出尔反尔撤销offer时该怎么办,接下来,假使你已经拿到了offer,准备签合同了,但也请不要高兴的太早,因为在劳动合同中,可能也埋着你想不到的坑。

我们的另一位小伙伴少寒同学,此时就正坐在某公司会议室里,面前放着《劳动合同书》,少寒同学直接翻到了薪资待遇部分,一看,嗯,不错,就大笔一挥,在合同的底安排上了本身的名字。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刚入职三个月,工作才刚刚开始上手,少寒母亲突然生病住院,需要她回家照顾,她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谁曾想,当她向HR递交辞职申请书时,HR沉吟了一下,便从抽屉里取出了少寒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手指着一条给她看,上书:“在本劳动合同到期前,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离职,不然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贰万元。”这下,轮到少寒傻眼了。一边是病重的母亲,一边是高额的违约金,她一时之间不知如何是好。那么,她到底需不需要支付这笔“雪上加霜”的违约金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说,这项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以下两种:

一是公司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这种情况下你们双方可以约定办事期和相应的违约金。比如说,一家星级餐厅送主厨去新西方厨艺学院进修厨艺,并替主厨支付高额的培训费,这种情况下,餐厅就可以和主厨约定,培训结束后需要留在餐厅继续工作若干年,如果主厨在约按期限内跳槽的,就需要支付餐厅相应的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关于商业奥秘或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办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按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除了上述这两种情形外,公司是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本案中,少寒刚入职3个月,既没有参加过公司的专项培训,也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完全不消因母亲重病需要辞职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少寒可以向本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相应“霸王条款”无效。

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违约金,可不是约了就有效。

三、试用期的长短可以随意约定吗?

现在,假设我们已经顺利签署了劳动合同准备开始工作了,但也不要以为本身就进了保险箱,试用期阶段也可能有你难防的“暗箭”,接下来要出场的主人公秦明,就经历了从喜到忧的这一遭。

从本年1月份起,秦明就开始“海投”简历,过五关斩六将的他终于在3月份拿到北京一家公司的offer。来不及兴奋,秦明就赶紧收拾包裹从老家来到北京办理入职手续,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每月8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4000元。

大家都知道,在北京生活,房租、交通、吃喝消费都不低,秦明很无奈,这么一来意味着一年中至少有的四分之一时间都要捉襟见肘、入不够出了,更别提还想谈个女伴侣。虽然觉得不太公平,但是心想毕竟本身已经在合同上签字了,便只能默默吞下苦果,结果日子过得苦哈哈,眼前的“苟且”仿佛挡住了所有的“诗和远方”,他甚至开始质疑本身到底该不该在2000万人的城市里“假装生活”了。

其实,秦明遇到的问题很常见,很多员工以为签订了劳动合同,里面的条款本身就必需得无条件接受,殊不知,试用期的长短并不由公司随意决定。《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秦明与这个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只能是2个月,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别的,关于试用期工资,既不能低于该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员工转正后工资的80%,也不能低于该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北京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秦明转正后的工资应当是每月4000元,意味着秦明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至少应该是每月3200元。这么看来,秦明800元的试用期工资不合理更不合法,他可以要求公司补足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请大家记住,试用期不是压榨期,该不“吃土”就不吃,可不要让生活的拮据磨灭了你前进的希望。

四、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以现金形式发放吗?

总算,入职和试用期都已经顺利通关,终于要开始正式工作了,化身拼命三郎努力升职加薪的同时,很多小伙伴们也比力关心社保这一“保底性”问题,比如安迪。

这个月,安迪成功终于拿到本身心心念念的某互联网公司的offer,入职当天,除了《劳动合同书》外,这家公司还要求她签署一份《承诺书》,里面有句话是这么说的:“我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意公司将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于每月直接支付给我本人。”安迪虽然隐约觉得有点儿不太对,可是好不容易找到的这份心仪工作,不想轻易放弃,只能选择在《承诺书》上了签字,但事后越想越不合错误劲儿,难道签订了这么一份《承诺书》,本身就真的没有五险一金了吗?万一有个头疼脑热的,就真的不能报销了?这可咋办?

其实,很多职场新人都有在找工作时碰到类似的问题,一种情况是,某些公司会强制员工签署承诺书放弃本身的社保权益,如果不签,可能工作机会就没了;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员工本身也不想缴纳五险一金,就是想拿多点儿现金“及时行乐”。

但事实上,这种《承诺书》无论自愿与否,都是无效的。从法律角度来讲,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办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因此劳动者不成以自愿放弃。同时,公司有法定责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和员工不成以私自约定变换或者放弃缴纳社保。因此,安迪签的《承诺书》因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自始无效的。

本案中,安迪可以向社保机构投诉,要求单位依法为其补缴社保。因为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里想跟大家强调的是,有些权利不是想放弃就能放弃。

好的,以上就是我这一期跟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通过这几个简单的小例子,可以帮手大家解决一些入职阶段常见的困惑,在接下来的节目中,我还将与大家分享更多在职、离职阶段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帮手大家依法维权,也欢迎各位小伙伴将本身在职场中遇到的法律懊恼与我分享,我会尽己之力,帮手大家。

最后,正如明相张居正所说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因此,只有当我们每一个人都发自内心地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时,法律的存在才有其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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