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本谦这本书关联很大的就像美国学者米勒(Miller)写的一本书《以眼还眼》(《Eye for an eye》),这本书里有这样一段话我给大家引述一下:“我们都是伪君子,我们容忍的不平等比普通的荣誉社会所容忍的不平等要多得多”,所谓的荣誉社会就是某种等级社会,它强调荣誉(honor)而不是强调表面上的平等,“他们以复仇的方式监管并维持了被容许参加荣誉比赛的玩家之间的大致平等”。这个批评就和马克思的批评非常类似,他的意思就是说现代法治社会用很多形式上的东西掩盖了它背后的实质。我非常同意前面苏力老师所说的,我们是有弯道超车的可能性的,但是前提是我们直面当下中国的事实。
第三个非常相关的点是375页讲到菜农和养蜂的人关于油菜的关系,桑老师提到默认规则,如果菜农就是希望蜂农把蜜蜂带到油菜田授粉,法律保护菜农的许可权是不是反而增加了麻烦,菜农必须在田前面立个牌子允许所有蜜蜂进来。但我觉得这里就有点见树不见林了,原因是菜农不是只有跟蜂农打交道,他也要跟养鸡的养牛的养马的开卡车的人打交道。如果法律没有保护菜农一个根本性的预设的基准的排他的权利的话,那法律要怎么规定呢?难道法律必须要像是科斯1960的《社会成本问题》里面,我认为错误的主张是必须要用法律一一列出菜农以外的人可以被许可做或不许可做的事情,那立法成本有多高呢?法律的未来有到说立法成本接近于零,以至于我们可以写出涉及无限多不同情境的,把菜农和所有潜在不同职业的人的互动关系都写出来的法律吗?这在我的想象里是不太可能的。这边有一个基准的问题,也是美国的学者托马斯·梅若里(Thomas W. Merrill) 和亨利·史密斯(Herry E. Smith)两个物权法的大家一再强调的,对世的排他权利必然是在正的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必须存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