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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网上辱骂秦皇岛交警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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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快乐 发表于 2019-7-30 22:2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平安快乐
2019-7-30 22:26:01 4083 0 看楼主
遵守交通规则,听从警察指挥
这是绝大部分人都懂的道理
但有些人却屡劝不听,不仅不配合
还一言不合就辱骂
最后演化成一场又一场的“闹剧”
2019年7月8日16时许
孙某某在海港区万达工地4号门前西港路上用手机拍摄一段时长5秒的辱骂交警的视频,并发到一个185人的微信群中,造成恶劣影响。
辱骂视频截图>>>
“任性”过后,后果很严重!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决定对孙某某行政拘留10日。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方式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还请各位悠着点……
一线交警蜀黍往往工作繁重,
同时更是在执法中直接面对和承受民众情绪的人。
因此,尤其需要全社会的理解
对那些无理取闹、恶意妨碍公务
甚至暴力辱警袭警的,
必须依法治罪, 绝不轻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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