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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借款合同→《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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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2-5 14:07:54 19244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及人民消费理念的转变,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高发态势。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审判实践中对于借款利率、借款合同效力等问题仍存在模糊认识,裁判尺度亟待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分析变迁情况,罗列关联条文,明确了借款合同的概念和范围,把握民间借贷常见的三类诉讼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三个重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及三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预扣利息的处理

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其获取、使用借款的对价,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无疑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实践中,少数金融机构在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常常以预扣利息、收取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定金等形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危害十分严重。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明文禁止,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与此相应,民间借贷贷款人利用借款人急于获得借款的心理,将借款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做法也十分盛行,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应明确的是,民法典关于不得预扣利息的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约定排除其适用。如果合同中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条款,应确认为无效条款,当然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可见,借款合同在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而是按照实际借款金额确定借款本金,以此计算利息。

2.借款返还期限的认定问题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也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内容。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首先,由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进行协议补充,该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其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后,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民法典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和一般自然人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间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间是否合理。

3.虚假诉讼的认定及处理

借款合同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虚假诉讼行为经常发生,此种行为在违反民事诉讼的秩序同时,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近年来,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越来越大。针对虚假诉讼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在第十三条增加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且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

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往往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正常合法的程序进入法院,造假者们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以混淆视听迷惑法官,从而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经验和对生活的认知,采取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在判决中一律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应当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说理参考

1.关于预扣利息的认定

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涉及两个内容:一是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数额不是原先约定的本金数额,而是实际取得的借款数额;二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是以实际借款数额作为本金数额进行的计算。但借款本金认定属于事实认定,涉及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本案中,出借人提供了借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款项已实际交付,已完成举证责任,而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存在预扣利息,应当承担反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关于逾期利息的认定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须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借款人主张了权利,何时应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如不能举证证明,则不予支持。本案中,马某依约定向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此向马某出具借条,马某、张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马某依约定借款给张某,张某就应依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本案中,张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张某之间形成的不是借贷关系。马某要求张某偿还16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借款利息,因马某、张某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方法,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因此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借款人支付还款款项的账户为出借账户时,应由出借人承担证明对方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郑能欢诉许锡忠、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往往根据出借人口头指令,将还款支付到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而产生诉讼之后出借人对此不予认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由借款人就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如果借款人支付还款款项的账户为出借账户时,应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



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

赖芳华诉张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裁判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559号民事判决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识别应结合案件诉讼背景、基础、证据、诉讼行为等综合判断

唐海峰诉李伟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防范和遏制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关键在于识别、认定和制裁三个环节:首先,应结合案件的诉讼背景、诉讼基础、诉讼证据和诉讼行为四个层面,形成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其次,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并借助司法鉴定等手段,构建直接针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的证据系统进行审查确证;最后,加强民事制裁与《刑法修正案(九)》之虚假诉讼罪的有效衔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威慑和打击力度。

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23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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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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