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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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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发表于 2022-1-16 16:03: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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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o2277
2022-1-16 16:03:32 22567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从保障债权人利益出发,赋予了保证人较重的责任。经济活动中,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引发的连带责任保证纠纷易发、多发。《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第十八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审判实践中对于保证方式的认定还存在模糊认识,裁判尺度未能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分析变迁情况,罗列关联条文,明确连带责任保证的设立变化,把握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的区别,理清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和两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保证是相对于一人保证而言,它是指数人为一人担保,解决的是多个保证人之间是否是连带责任的问题。因此,实际上在共同保证的情形,结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六百八十八条,可能会出现四种不同的责任形态的排列组合:按份共同一般保证、按份共同连带保证、连带共同一般保证、连带共同连带保证。《民法典》施行后,默认规则是连带共同一般保证。

(1)按份共同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关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需要先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时,可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且债权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请求多个保证人按份额承担责任。

(2)按份共同连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但在请求多个保证人承担责任时,由于多个保证人之间为按份共同保证,债权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连带共同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为一般保证关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需要先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时,可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由于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此时债权人可选择请求其中任意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4)连带共同连带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请求多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说理参考

1.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通过对债权人直接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支持,明确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由于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补充性,所以,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种保证债务相对于主债务来说也没有主次顺序之说。当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权向债权人主张先诉抗辩权。



2.关于是否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或者一并提起诉讼,由债权人选择决定。即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属于可分之诉。





典型案例



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当事人

陈海山诉周跃平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时,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时,并不一定要追加共同被告,法院既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裁判文书: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氾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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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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