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专题】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rambo2277 发表于 2022-1-11 10:35: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rambo2277
2022-1-11 10:35:18 23414 0 看楼主




本篇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请求权,是所有权效力的直接体现。现实生活中,因不动产或动产被无权占有而引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纠纷比较常见。《民法典》施行前,《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审判实务中对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裁判观点未达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罗列关联条文,明确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关的三个基本定义,提炼四大要素,预防三个疏漏,把握适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七大细节及时效期间,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和两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关于不能返还时的法律释明疏漏

权利人提起返还原物请求诉讼时,立案或审理中容易仅围绕返还原物诉求进行审理。因为返还的是原物,而原物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很容易在诉前、诉中、诉后发生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的情况,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应当对判决返还原物后却不能执行的情况有所考虑,主动向权利人释明,让权利人明确如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存在其他不能履行情况下,确定相应的折价赔偿计算方式或者折价金额。

2.关于孳息返还疏漏

在权利人的标的物被无权占有人占有期间,可能产生孳息。无权占有人在返还所有物的同时,也应返还孳息。此种返还责任,因无权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不同。善意占有人只返还判决时现存的孳息,对于已经消耗掉的孳息,不负返还责任。但是,善意占有人对于尚存于他人之处的孳息也应返还;恶意占有人则应当返还诉讼开始前后已经取得和可能取得的全部孳息,包括已经消耗掉的孳息和因疏忽而未收取的孳息。对于孳息,权利人在请求时,可以和原物返还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如善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之诉中败诉,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其将变成恶意占有人,对于此后原物所生的全部孳息,其应当返还。

3.关于返还费用负担疏漏

对于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费用,在无权占有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应由相对人负担返还的费用。在无权占有是非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时,应考虑该返还是否对双方当事人有益,对双方有益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返还费用;仅对一方当事人有益的,应由收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返还费用。



说理参考

1.关于返还不动产

涉案房屋经已生效的627号裁定书确认过户给农行A支行的前身原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A支行,基于该裁定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裁定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该民事裁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应依据该民事裁定确定涉案房屋的归属,故原审据此认定涉案房屋应属农行A支行所有并无不当。农行A支行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陈某腾退并返还房屋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毛某虽通过拍卖取得627号裁定书项下的权利,但因农行A支行取得物权后,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毛某并不当然地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毛某与农行A支行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并不影响农行A支行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向陈某主张相关权利。陈某要求追加毛某参加本案诉讼,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是否可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在627号裁定书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情况下,本案审理无需以陈某与宁波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结果作为判决依据,陈某对此的相关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陈某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返还动产

关于宋某是否应向张某返还涉案玉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通过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宋某未经张某及倪某的同意取得了8块玉器,而非是倪某质押给其的,宋某占有8块玉器没有法律依据。倪某确认其交付给宋某的8块玉器就是张某交付给其的,且宋某也认可外形相似,故宋某应将现仍在其手中的7块玉器交出。现宋某抗辩玉器属倪某所有,但即使倪某为所有权人,其也有对所有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倪某已明确表示玉器为张某所有,应归还给张某,故宋某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宋某应将玉器归还给张某。





典型案例



以非同一法律关系下的动产主张留置权对抗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

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裁判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



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要件需以无权占有为前提

郭双海诉赵秦昌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权占有系权利人依据该条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要件。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移转而来占有是否系有权占有,需审查该占有的权源。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该移转占有系无权处分,未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受人移转而来的占有系无权占有。

裁判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8935号民事判决

订购回执单





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1. 银行汇款方式

户  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右内大街支行

账  号:0200243619200005226

联行号:102100024369

2.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袁丽娜  刘  卫

联系电话:010-57258080、84818831,15801485782

传真电话:010-84815841

电子邮箱:mzfz2015@vip.126.com

end



扫码关注我们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rambo2277 当前离线
青铜会员

查看:23414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