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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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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发表于 2020-12-18 12:4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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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鲤鱼
2020-12-18 12:46:28 8247 0 看楼主
【小美和小帅的同居故事(财产篇)】

小帅与小美在子女抚养费官司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彼此的感情,决定不计前嫌,遂旧情复燃。为表诚意,小帅用自己的积蓄30万元购买一辆奔驰车,登记在小美的名下,并将自己的所有银行卡交给小美保管。经过几年不懈努力,两人凑够首付购置了一套学区房,登记在小美名下。又过了几年,两人一起还清了银行贷款。幸福的日子总是那么短暂,后两人因为孩子教育问题发生分歧,遂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车辆和房产。

【小帅咨询】

1. 我的奔驰车能要回来吗?

2. 我能分到全部房产吗?

【律师说法】

同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

(4)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实质为同居期间。

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本案中,小帅与小美属于未婚同居,两人对于出资购买的房产,并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两人系未婚同居,不具有家庭关系,故房产应视为按份共有。两人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又因小帅的银行卡由小美保管使用,两人的出资额也无法区分清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应视为等额享有,两人各占房产份额的50%。

至于小帅出资购买的奔驰车,因小帅有证据证明奔驰车系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小美名下,但并不影响小帅取得车辆100%的所有权。另外,即便小美按赠与主张,因该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现结婚条件未成就,小帅也可以主张返还车辆或购车款。

【法律小贴士】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8.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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