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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合同到期,就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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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g888 发表于 2020-10-30 09:2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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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g888
2020-10-30 09:21:11 8405 0 看楼主
小优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第一次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又与单位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小优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第一个问题:

用人单位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选择权?难道只要两次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读:

单位有选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可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连续两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失;

3.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就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能强制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如果公司提前书面通知小优,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小优可以获得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二个问题:

两次固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律师解读:

是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如果小优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并没有与小优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自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次日起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小优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个问题:

如果单位不同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只是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员工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呢?

律师解读:

双倍工资无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

因此,本案中,如果小优与单位已经签订了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44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

第四条第(四)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穗劳仲会纪〔2011〕2号)

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5、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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