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医学伦理强调“医乃仁术”“医者父母心”,具有深厚的父爱主义传统,只要医生是为病人好且为病人的利益着想,医生就可以只治病而不需要告知病人。就医疗告知而言,明代名医李挺在《医学入门·习医规格》中便记载:“对病家必言以实,如有察未及者,值令说明,不可牵强文饰。” 意思是说,对病者症状、病因等都应据实向病人告知,如有自己不能确定的,不可以牵强,应说明情况。关于患者自主决定权,早在1914年美国著名大法官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即已提出“任何人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的经典论述,肯定医疗行为应得病人的同意。知情同意理论一般认为系建立于1957年加州上诉法院在Salgo v. Leland Standford Jr.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一案的判决,该案要求医生应作必要说明使患者得就某种医疗行为作出同意的决定,使知情同意成为法律上的概念。[1](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