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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另案中陈述其为代持的名义股东,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能够相印证,现在本案中自认在另案中作了虚假陈述,但又无法为其在本案陈述真实性提供证明的,在本案中反言性陈述,法院不应采信。 最高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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