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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禁止,慈善法没调整,个人求助诸多困境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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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猛歌
2018-10-13 15:02:07 10537 0 看楼主




近年来,个人因患病身陷困境向亲朋好友求助的筹款信息,经常出现在很多人的微信伴侣圈和微博中。公益宝等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办事平台也由此进入公众视野。

个人大病求助平台通过移动互联网将原本存在于线下的民间“互助互济”行为线上化,并借助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帮手陷入困境的大病患者及患者家庭更便捷地发起、发布、传播求助信息,让捐赠人更便利地奉献爱心。

但很多人不了解的是,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存在本质区别,在发起主体、适用法律、税收待遇和善款使用的监管方面都有很大不同。

互联网募捐的发起主体必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所募善款的受益报答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个人大病求助的发起人是个人。个人求助中的捐赠者,不能就其捐赠的款项,享受税前抵扣,但通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进行慈善捐赠的捐赠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个人求助只能依靠求助人和捐赠人之间的契约来制约,而慈善募捐从募捐方案的发布到慈善项目的完成,整个过程要受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办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信用办理办法等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约。



按照慈善法的授权,民政部于2016年8月下旬、本年5月下旬分两批指定了腾讯公益、淘宝公益、公益宝等22家平台(第一批有两家平台退出,目前运营的有20家)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按照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据了解,对于个人求助这个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规范规制的行为,已有学术界进行了一些研究。7月下旬,由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帮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指导、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吕宗恕、张益合、李严8名EMP学员完成的“个人求助的现行法律困境与出路探索”课题项目(以下简称报告)结项。

个人求助存在的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法律定义不明、求助者信息不透明、网络众筹平台无明确准入门槛与监管责任。

报告提出,传统的民事赠与行为通常发生在互相认识了解、有必然实际联系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赠与,通过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捐赠者和个人求助者往往是陌生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信息不合错误等的风险显著增加,捐赠者无法凭借个人力量证实受助者的个人信息、受赠人是否需要和所筹款项数额相同的帮手,进而监督受助人是否合理使用善款。同时,传统的民事赠与行为一般数额较大,如果发生纠纷,赠与者有较大的动机维权,通过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大部分捐赠数额不高,发生纠纷时很难有较大动机维权。

第二个困境也是目前从事大病个人求助网络平台面临的最大难题,个人求助者信息不透明。

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个人求助者应该公布哪些个人相关信息,在几家较大的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上,两条最重要的信息:求助者家庭财产以及求助后筹得善款使用情况,平台都没有要求必需公开,这种非强制性的信息公开使得求助者与捐赠者信息不合错误等,捐赠者很难判断求助者是否应当获得捐赠,以及求助者是否能够合理使用善款。

第三个困境是网络众筹平台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监管责任。

作为慈善法配套制度,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办事办理办法》规定“个报答了解决本身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办事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办事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但是,没有设置任何门槛以及监管义务,很难保证平台自身有动力尽力核实求助者信息的真实性以及监管所筹善款流向。

最后一个困境就是缺乏可供借鉴的国外个人求助领域的法律规定的借鉴。美国、澳大利亚都没有制定个报答个人目的筹款的相关规定。



报告提出建议,今后的相关制度建设中,应当明确个人求助者的义务,规定任何人在发起个人求助时,应当公开受助者的身份信息、病情、治疗情况、资金需求情况,自身家庭资产情况、享受的医疗保险等情况,并以文字形式在平台上承诺所筹善款的用途。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可以按照严重程度,计入其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其使用网络个人求助平台。同时,明确网络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和义务,只有能够满足强制要求个人求助者公开一些基本信息的机构才能申请设立。平台还应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如核实求助者身份、病情、资金需求、家庭财产信息之后才能生成求助链接,当收到举报或投诉时,应当及时采取办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

7月下旬,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公布了《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就“个人求助”作出相关规定:市民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办事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办法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但是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曾经针对个人求助撰文指出,在善款的使用效率和合理分配方面,慈善组织通常具备本事域的专业储备和丰富经验,如大病救助领域的慈善组织,往往在提供救治信息、匹配合适的医疗资源和降低治疗费用方面具有优势。

同时,慈善组织可以引导个人求助人和慈善组织对接,预防因慈善资源不妥聚集到某个求助人而引发信任危机情况的出现。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保举性行业标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办理规范》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对公开募捐信息与个人求助信息进行区分,平台应明确告知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个报答解决本身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不够抱负,有必要加强公众教育,捐赠人即使直接向求助个人捐款,可以通过事前约定等方式确保善款用于指定的救助,求助人也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法律义务,避免违法犯罪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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