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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对“优惠买单” 应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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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_Hj 发表于 2018-10-25 02:0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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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_Hj
2018-10-25 02:00:19 4292 0 看楼主
【案例】

2017年的一天,林先生和家人去某餐馆用餐,第一次尝试通过微信点菜,用餐完毕后用微信结账。但事后发现,如使用美团或大众点评则可享受98元的优惠,林先生心生不满,认为餐馆应当告知此事,便前往餐馆进行沟通,要求其退回优惠价格的部分,餐馆工作人员认为其对“使用第三方平台可以优惠买单”的事项没有提醒义务,交涉无果,遂生纠纷。

【释法】

消费者在餐馆点餐、用餐、接受办事及支付餐费的基础为合同,即“餐饮办事合同”。消费者与商家的权利义务除《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外,还包罗《消费者权益庇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但对“优惠买单”,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办事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办事,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上规定,基于朴素的正义不雅观去理解条文中“诚实信用、社会公德”,商家应履行“优惠买单”告知义务。因为一家餐馆是否可以使用此项办事商家最为清楚,而消费者则需要通过必然渠道才可知晓,况且办事员的办事工作,绝不仅限于点单、端茶、上菜,办事员在顾客结账时提醒他们有更为优惠的价格,这是应尽的“办事”之道,此正符合《合同法》第60条第2款与《消费者权益庇护法》第16条第3款的立法精神。

作者:汪辰光

来源: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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