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彩礼刚付完,新娘就跑了!彩礼还能返还吗?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律政先锋 发表于 2020-4-22 17:5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律政先锋
2020-4-22 17:56:18 3014 0 看楼主












LOVE








2周后










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女方及其家人返还80%的彩礼给男方。

案件详情

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系被告李某甲的父母。2017年4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谈婚论嫁。按照当地习俗,双方先后举行了见面、登门、拉屋场、打日数等谈婚仪式,并于2017年12月举行了订婚仪式。期间,原告支付三被告订婚礼金99900元。

订婚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开始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提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李某甲借故推托。

2018年2月下旬,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李某甲回到娘家,并于2018年2月20日独自到省外务工。此后,原告朱某某再也无法联系被告李某甲。

因无法联系被告李某甲,且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沟通无果。2019年2月18日,原告朱某某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甲、李某某、王某某返还彩礼99900元。

庭审时,原告朱某某和被告李某甲均表示不愿与对方登记结婚。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亦无再进行婚姻登记的意愿,原告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在彩礼返还数额上,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共同返还原告朱某某彩礼80000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律政先锋 当前离线
中级会员

查看:3014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