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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服役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还是一般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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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先锋 发表于 2020-5-15 19:50: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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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先锋
2020-5-15 19:50:13 3823 0 看楼主


军人参军退役以后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接受政府安置上岗就业,一种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选择自主择业,那么退役军人进入用人单位再就业时,服役年限应当计算为就业企业的工作年限还是仅仅是军人的一般工作年限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当下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单从该法条来看,貌似说退役军人进入单位,军龄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计算,但是从该规定来看,看不出这种工龄应当如何累计,所以该法条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还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再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从这条规定来看,能够肯定的是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年限,规定了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工龄有关的待遇,比如带薪年休假、医疗期等待遇,但是该条款是被置于该条例的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之下,应理解为只有在有关保险关系的接续情形下,军龄才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另外,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所废止的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这条规定已经明确为只有退伍后通过政府安排而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才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再次,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中明确“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三十六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63]中劳新便字第260号复函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根据《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从后面这些规定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出来,军龄合并为用人单位工龄时是有区别的,只有在接受政府安置也就是国家分配安置的情况下进入用人单位,其服役军龄可以计入安置企业的工作年限,这个影响最大的是什么呢,主要是该职工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与企业解除,可能会存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计算年限的问题。

另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十四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的规定,军人的服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案 例 如 下

(2019)京02民终962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退伍军人的安置分为政府安置和自主就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服现役年龄计算为工龄。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XX毅退出现役,安置方式为由政府安排工作,但XX毅未在法定期限内在当地安置办报到,而直接进入互联网基金会工作,应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此种情况下,XX毅主张将其服现役年龄与其在互联网基金会的工作年限一并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做确定,并无不当。本院对XX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19)京03民终13420号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予以计算。同时,军队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初次就业的,其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本案中,李文华虽系复员军人,但李文华1985年底复员后,复员后回原籍务农,其后又在多家用人单位工作,到2014年8月4日方入职到长城饭店工作,长城饭店并非李文华复员后初次就业的接收安置单位,之前其他用人单位是否支付李文华经济补偿亦与本案长城饭店是否应当支付李文华3年军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关联,因长城饭店并非李文华的接收安置单位,故李文华提出其3年军龄应由长城饭店连续计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2019)皖0202民初11522号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铁山宾馆并非高守中接收安置单位,作为高守中自主应聘的用人单位,应否将服役期限军龄作为工作年限,并计发高守中相应工龄工资。本院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该法条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还应当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案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和判断。首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该条款是被置于该条例的第四章保险关系的接续之下,应理解为只有在有关保险关系的接续情形下,军龄才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其次,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所废止的原《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故明确为只有退伍后通过政府安排而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才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再次,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中明确“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本案中,高守中从部队转业后被安置在5720厂工作,后高守中从5720厂辞职,通过社会招聘的形式进入铁山宾馆处工作,铁山宾馆并非高守中的接收安置单位,故高守中的主张并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8)鲁01民终2439号本院认为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的规定,是针对退役士兵退役后,接受单位对退役士兵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所作的规定,并非是针对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应向退役士兵(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出的规定。 (2019)苏08民终945号

另经审查,被上诉人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复员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至上诉人处工作的,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不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军龄不应计算在工龄中的情形,且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也只是推论,故对上诉人此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2018)粤19民终9662号

根据安力公司提交的彭万平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彭万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元月期间在伟民制衣厂工作,担任保安一职。彭万平主张当时为了应聘而虚构了一个工作经历,其退伍后至入职安力公司前在老家参加农活,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于彭万平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求职登记表的内容可知,彭万平在退伍后并未直接进入安力公司工作,且彭万平入职安力公司并非为人民政府所安排或分配,故安力公司并不属于退役士兵的接受安置单位。彭万平主张其军龄应算入在安力公司处工作的工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8)鄂01民终4389号

关于孙青的军龄是否应连续计算为其在武钢焦化公司的工作年限内。根据劳动部和社会保障厅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请示》的回复意见: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018)粤07民终2006号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规定,梁华伟的军龄应计算为在彩艳公司工作年限,故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24个月工资。 (2018)苏05民终2032号

关于王守干主张的其军龄应计算为在太湖培训中心的工作时间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苏劳社劳薪[2012]11号文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依据,故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应是退伍军人的初次就业单位,而王守干在全创公司、太湖培训中心工作之前,其在退伍之后先是在家务农,其后又到多家单位上班,并不符合上述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的条件,故王守干在全创公司、太湖培训中心的工作时间应认定为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11月14日。 (2019)吉24民终14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本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之规定,崔正日、范守富、詹文、邢玉臣服兵役年限应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之规定,崔正日、范守富、詹文、邢玉臣待安排工作时间亦应计算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故一审法院按照崔正日、范守富、詹文、邢玉臣服兵役及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其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大京公司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应包括服兵役及待安排工作时间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6)豫06民终1402号本院认为

关于吴桂全主张的四年军龄赔偿问题。本案中,富准电子公司并非是吴桂全退役时的接收安置单位,且在与吴桂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支付其经济补偿。故吴桂全上诉称应当支付其四年军龄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 (2015)通中民终字第00700号

关于张晨光的军龄是否应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时,退伍、复转军人的军龄应计算为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张晨光退役后被安置至南通市交通系统。不管是张晨光所主张的被安置至汽运集团后,又被重新安置至九天公司,还是其被安置至汽运集团,后被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原南通市交通局)调动至九天公司,其军龄、在汽运集团的工龄都应当计算为在九天公司的工作年限。因为即使是后者,当时汽运集团和九天公司都是属于南通市交通运输局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企业,张晨光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九天公司工作,其军龄、在汽运集团的工龄都应当合并计算为在九天公司的工作年限。盛和房产公司原来是南通市交通运输局间接投资的公司。2008年,九天公司、盛和房产公司的股东均变更为国有置业集团。盛和物业公司也是国有置业集团的下属公司。张晨光相继从九天公司、盛和房产公司,再至盛和物业公司,均在同一个单位下属公司之间进行工作变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因本人原因引起的工作变动,亦无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向张晨光支付了经济补偿,故盛和物业公司与张晨光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将其之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包括军龄合并计算为在盛和物业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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