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嫖娼”的法律后果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0-7-16 07:4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法律知识
2020-7-16 07:43:01 3246 0 看楼主
  我们知道嫖娼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很多时候人们就是不遵守法律,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这样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那么,2020嫖娼被抓怎么处罚?如何理解嫖娼的法律后果。




  一、 嫖娼是犯罪吗?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嫖娼为犯罪,所以嫖娼就不构成犯罪。

  虽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遭受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目前仅有的信息,即便雷洋真的嫖娼了,其可能接受到的处罚最终也是“15日以下拘留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至死。

  又有人说,刑法不追究,但是这破坏了家庭道德,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让我们看看“嫖娼”因素在家事案件中到底会有哪些影响。

  二 “嫖娼”因素对家事案件审理的影响

  1、 嫖娼了,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在我国,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要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离婚并不容易。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上所述,“嫖娼”并非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嫖”多了,日久生情,竟与嫖娼对方又同居了,那就构成前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此时,如配偶起诉,法院是要判决离婚的。

  2、嫖娼了,是否应赔精神损失?

  现实生活中,嫖娼往往会让人身败名裂,像薛蛮子、黄海波就是例子。自己身败名裂是活该的,连累家人脸上无光怎么办?配偶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且看《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这里强调必须要“持续”、“稳定”的同居。现在有些人去“包小三”、“包二奶”,这些情况更有可能会被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如上所述,嫖娼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对方嫖娼,另一方配偶在离婚案件中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3、嫖娼了,财产是否要少分?

  有人会问,好不容易抓到嫖娼,起诉离婚时还不一定能证明感情破裂,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无论如何,嫖娼总是不对的,算是过错方吧,那在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总归可以多分一些吧?咱先看《婚姻法》是怎么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惩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少分或不分)。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财产分割和是否是过错方(譬如嫖娼)并无关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法律知识 当前离线
白银会员

查看:3246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