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法典》生效后,抵押权将发生重大变化 对抵押权人严重不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人民看看2014 发表于 2020-7-16 08:1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人民看看2014
2020-7-16 08:15:23 2841 0 看楼主
有什么改变?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人抵押的财产,采取的禁止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只有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后,抵押人才能转让抵押。

如果,抵押人不同意,抵押权人又想要转让抵押财产,那么只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代为清偿,或者债务人清偿,而消灭抵押权这一个渠道。



换句话说:以前你借给张三1万元钱,担心张三还不上,跟张三签署了一个抵押合同 ,把他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这1万元。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抵押合同,关于张三是否能够把车卖了,没有约定的话。

那么张三能够想要卖车只有两个办法。

1、你同意后;

2、你不同意,买车这个人,把他把一万元钱还上或者他还。

张三才可以卖车。



但是在《民法典》生效后,完全改变这一规定 ,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财产。

只有两个限制:1、有约定;2、通过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侵害抵押权;

也就是说:还是上面的条件,签了合同,没有约定是能够卖车,那么现在张三可以随意卖车,无需你同意。

反而你需要证明,张三就这一个车,转移后,还不上钱这一事实,让其将卖车的钱给你。

这对于抵押权人,也就是把钱借出去的你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不仅可以不经过你同意,而且证明责任也转移到你,且救济措施近乎于事后救济。



为何改变?

是因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不包括对财产的占有和所有的权能的,自然也不包括处分权能。

而要求抵押人转移财产,必须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就超出了抵押权的范围,将所有权人才有的处分权,给了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范围,是在不能还款的时候,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只是一种优先权,而并非对抵押财产排他、独占的控制权利。

故修改为: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而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如何应对这种改变?

《民法典》生效后确定的权利,我们该如何应对?

1、作为抵押权人:

在签订合抵押合同时间,一定要看清条款,如果不动产抵押或者有登记动产抵押,因为有登记作为权利公示,其他的购买人,肯定不为善意。

且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你也可以行使抵押权,清偿债务降低风险。

但如果是动产抵押,且无公示登记,要注意!!!一定要注明不可转移抵押财产的条款,否则抵押财产转移,他人善意取得,而债务人又失去偿还能力,那么该笔债务可能不会得到清偿,你的风险相比之前大大提高。

2、作为抵押人:

你可以在抵押期间,转移转让抵押物,更好的发挥物的流通价值,且无需得到抵押权人同意,但要注意,不侵害抵押权,且转让前通知债权人。



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银行、金融贷款公司、抵押公司的抵押合同模板,将会大规模改动,增加不可转让抵押物条款;

动产公示登记数量将大量增加。

总结:抵押权人,也就是借出去钱的一方,接受抵押的一方,一定要增加合同条款,约定未经你同意不可转让抵押财产;

如果没有约定,对方又是用车等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的,一定要在对方转移后,证明影响你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转让后获得的钱款,否则你的钱,可能就得不到清偿了。



下面是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人民看看2014 当前离线
青铜会员

查看:2841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