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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竟是抠脚大汉,打赏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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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先锋 发表于 2020-12-15 16:4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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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先锋
2020-12-15 16:46:20 7692 0 看楼主
一、“女主播”竟然是抠脚大汉?

大连晚报上看到一则有趣的新闻:《大连男子刷17万礼物 “女主播”竟是抠脚大汉》。

大致案情是这样的,小刘去找警察叔叔,说自己被骗了,他在交友平台认识了一个女主播,他告诉女主播,自己欠债20万,女主播说能替他还钱,但前提是要小刘给女主播先打赏。小刘也不知道咋想的,反正就算给女主播打赏了17万多元,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小刘被拉黑了。

我就纳闷了,你都有17万了,为什么不自己去还债呢?

警察叔叔经过缜密的侦察,最后发现,所谓的“女主播”其实一个利用网络直播手段进行诈骗的团伙。

诈骗套路总共分五步:1、放钩:骗子先将虚拟定位,冒充女主播添加附近人,寻找被害人。2、添加:添加微信后聊得非常投机,就在网络上和被害人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3、窥私:骗子在聊天中了解你的财务情况,比如本起案件里,发现刘某某有20万元的贷款。4、诱惑:针对被害人需求,给予对方各种承诺,满足对方,上面这起案件里,骗子就声称只要刘某某帮她刷礼物完成任务,就帮其还贷款。5、拉黑:得手后,立即将对方拉黑。

自古英雄难过美人关。在这个充斥着“乔碧萝殿下”们的网络直播时代,学会捂紧腰包才是英雄们的第一课呀!

这个案件中,打赏其实是被诈骗的赃款,嫌疑人和家属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可能会退还打赏款项。即使不退,法院也会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起诉解决,因为合同是无效的。

但下面这个案子就不一样了。

二、“貌美如花”的主播原来是相貌平平的中年妇女?

第二期《令人心动的OFFER》(一档关于职场和律师的综艺节目)将近来火热的直播打赏作为一个课题,要求两方实习律师进行辩论。

主要案情就是,客户给一位女主播打赏,后来发现“貌美如花”的主播竟然是个相貌平平的中年妇女,客户感觉受到了奇耻大辱,要求退钱。问题来了,直播打赏,退还是不退?

辩论分两方,人大、北大、西政等著名法律院校实习生组成的五院四系队,由才子学霸李浩源领队,主张直播打赏无需返还,“我凭本事挣的钱,为什么要还?”另一对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等高校实习生组成的“五湖四海”队(何炅的戏称),由上期成绩第一名的何运晨领队,主张直播打赏需要返还,理由是重大误解。

辩论结果五院四系获胜,直播打赏无需返还。

从导师的提示来看,何运晨这队,重大误解方向选择错误,应该按欺诈去打。

个人认为,这个辩论结果,从一开始选择立场就已经注定了。不管按欺诈还是重大误解,结果都一样。当然,组员的实力和配合也有一定的影响。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以“直播打赏”为关键词的判决,几乎都一边倒地支持被告,直播打赏是赠与,不需要返还。

有一个讨要打赏的案例,俞某某从哈尔滨打到广州,搞得主播最后苦不堪言,向法院诉苦说原告这都告第五个法院了,是无理取闹、缠讼。但每个法院都判决原告败诉,可见法院对直播打赏的司法倾向性。

法院的说理是这样的:

俞某某与平台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俞某某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在这两个合同关系订立前或订立时,没有证据表明俞某某对该服务合同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平台、主播对俞某某进行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且如上所述,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由于俞某某向主播赠与礼物与主播向俞某某授予VP身份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俞某某VP身份的获得或失去与俞某某向主播赠与礼物的赠与合同没有关系,俞某某不能因其被主播撤销VP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因此,俞某某诉请撤销其消费礼物的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俗地说,赠与完成,这赠与就撤销不了,不管你主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还是显失公平,都算你“没有证据”。没证据,你有理,就算你能走遍天下,你也打不赢官司。

有人就说了,那主播过度使用美颜滤镜,真人和主播形象天壤地别,这本身不就是证据吗?

对于这个观点,法院也有类似的说理:

俞某某称其因主播使用他人账号直播、该直播间观众数据作假而受到欺诈,但主播系用自己的网名“慢热7”、自己的形象和声音在该直播间直播,俞某某的“打赏”行为显然是基于对主播本人直播表演的评价而不是因其对主播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的认识而作出,直播平台数据显然也不是俞某某“打赏”的主要因素,即俞某某并不是基于这些原因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打赏”的行为,俞某某称主播因这些行为而构成欺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纳。【案号:(2018)粤0192民初3号】

打赏,有去无回,打赏前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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