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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含救心丸流泪控诉:花20万买了份保险,取出竟要等儿子9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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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7-13 09:5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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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2021-7-13 09:52:25 9537 0 看楼主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一名58岁的大妈前几年为儿子买了将近20万的分红险,可是刚过了几年,当大妈去取本金和红利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一分钱也取不了,当大妈仔细问过保险工作人员后,一下子就气得住进了医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当时大妈买的这份保险期限为15年,投入了将近20万,如果按照当时保险公工作人员所说,这15年期间,每年都能有一笔分红。可当大妈准备取出部分本金和红利时,却被保险工作人员告知不符合条件,因为这笔钱竟然要大妈的儿子年满99周岁才可以符合取出条件。
大妈听到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当场就气得昏厥了过去,苏醒后就联系了记者。当记者来到大妈家时,这名58岁的大妈嘴里含着速效救心丸,一边流泪,一边用手顺着胸口的闷气,大妈称:现在红利没了,连本金也拿不回来,这份保险太坑人了!



大妈的这份合同当时是通过朋友介绍才买的,当时朋友告诉大妈,这份保险相当于存钱,五年后就可以取出来。想为儿子留下点东西的大妈便买了这份保险,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大妈不但没有拿到钱,反而气得只能含着速效救心丸才能将事情叙述出来。
在大妈签的这份合同上,只有很小的字上面注明,必须要大妈的儿子到99周岁才符合取出条件。当时大妈并没有注意这个99周岁指的是什么,要不然大妈肯定不会买,毕竟大妈的儿子才30多岁,离99岁还差得多。



大妈签的保险合同就是民法上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由于格式条款为了提高交易效率,是提供条款方预先拟定并且不与另外一方当事人商议的,提供条款方会明显的处于优势地位,所以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基于公平订立条款。
普通格式条款的效力和非格式条款并没有区别,但是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话(比如合理的限责、免责条款),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提示另一方该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成立。除此之外,提供条款方如果在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另一方的责任、限制另一方的主要权利的话,就算提供方尽到提示义务,这样的条款最后也是无效的。



如果真的像大妈所说,关于只能在儿子九十九岁才能取出的条款,仅仅只是用很小的、难以让人注意的字注明,保险公司一方也没有进行其他的提醒。可以认定保险公司一方没有尽到通知、解释及说明的义务,大妈就可以主张得等儿子九十九岁才能取钱的条款不成立,不属于她签下的合同的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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