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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高铁猥亵邻座女子,裤子都脱了才拘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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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21-10-21 15:18: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法律知识
2021-10-21 15:18:58 12277 2 看楼主
近日,在上海开往成都的D952次列车上,女子小李报警称邻座男子不断触摸她,还做出不雅动作。乘警赶到控制住了嫌疑人林某,据交代,林某看到李女士睡着后一时色心大起,加之看了一些不雅视频,于是做出猥亵行为。






随后,林某被移交派出所,被行政拘留7日。
本案中男子情节恶劣,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法》中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少网友认为猥亵他人的成本太低了,猥亵一个女孩只需要付出拘留七天的代价,但其实七天的拘留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并不与违反《刑法》的刑事处罚冲突。
如果该事件中男子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即使已经被行政拘留七天,后续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也就是行政拘留的天数应当在刑事处罚的刑期中抵消掉。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高铁列车车厢属于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在火车上实施违法犯罪一般会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制猥亵罪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即使该男子因女子反抗和乘警没有成功实施猥亵行为,也只是对比既遂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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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唯吴独尊 发表于 2021-10-21 15:19:33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唯吴独尊
2021-10-21 15:19:33 看楼主
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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