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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如何确定室内物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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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票卖出矩
2022-5-17 19:08:37 5595 0 看楼主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原告王某同济南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某农家院内某车库,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某农家院。2017年10月,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某村农家院业主发布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某村农家院处建筑无任何审批程序,属于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许可内容的违法建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限业主于2017年10月1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被告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2018年1月,包括原告在内的某农家院住户同被告就某村农家院拆除一事召开座谈会,原告称会上被告曾做出承诺将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后再另行通知各住户有关情况,但被告称会上已经再次告知各住户,某农家院必须拆除。2018年3月,涉案建筑物由被告拆除。

2018年3月,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在某村农家院及车库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返还原物,对于丢失、损坏且不能返还的给予经济补偿。

案件焦点

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如何确定室内物品的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告为涉案建筑物的承租人,被告的拆除行为对原告租用建筑物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在拆除涉案建筑物时未履行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2、关于涉案建筑物内财产损失的问题。涉案建筑物由原告长期租住使用,原告主张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其在涉案建筑物内财产的丢失或损毁,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就其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原告在涉案建筑物内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金额,被告在对涉案建筑物拆除前曾向原告发布告知书,在2018年1月12日的座谈会中原告亦知晓涉案建筑物将被拆除,在此情况下,原告仍将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及玉石、瓷器等贵重财物放置涉案建筑物内,不符合常理。因此,针对原告所主张的室内财产损失,根据原告的居住面积、生活必需、家庭人口、生活水平等情况,结合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生活常识,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涉案建筑物内财产损失15000元。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确认被告于2018年3月拆除原告位于某村农家院租赁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支付原告涉案建筑物内财产损失15000元。

原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各地因房屋行政强制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不断增多,很多都涉及室内财产的赔偿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所谓合法,不仅要根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拆除程序,还要依法确定行政机关和房屋所有人之间关于室内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所谓合理,一要确定房屋所有人所列举的财产情况是否符合常理,二要在双方都不能证明财产项目及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合理的酌定。对室内财产的赔偿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对行政机关来讲,能够及时纠正其行政行为中的疏漏,起到的督促作用;对房屋所有人来讲,不仅能维护其合法的权益,还能告知其他类似案的当事人应遵循客观事实,提出合理赔偿请求,产生良好的社会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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