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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滴滴”血案,我们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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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之琼 发表于 2018-11-23 07:2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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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之琼
2018-11-23 07:23:30 13927 7 看楼主


来源/炕头橘猫



笔者是西南某地级市的一名普通民警。网上有很多关于浙江乐清女孩坐滴滴顺风车遇害的讨论,除了对受害人表示哀悼之外,笔者不洗地,不指责,拔取了网络上讨论比力多的几个关键词,尽可能客不雅观理性从基层民警的角度,分析整个事件傍边有哪些认识误区、哪些不合错误称信息。最后讨论一下,本次事件中表露了什么问题,又如何做得更好。前提是我们都要抛开“上帝视角”,这个前提很重要。

第一个关键词 调查

公安机关开展的“调查”,其实大部分是行使法律上的“侦查”权。“侦查”指:刑事诉讼法明确的国家有权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办法的活动,主要来源于《警察法》、《刑事诉讼法》。

一般老百姓认识中的“调查”,本色上侧重于前者,重在事实;而法律圈内常说的“侦查”常常意指采取强制办法的前奏,重在程序。

但调查从来不是随程序亦步亦趋,而是有分有合。调查其实从接到报警、线索、举报之时就展开了。本地警方接到报警后,先是询问情况、人员身份,研判失踪女子可能(是的,严格意义上当时确实是“可能”)遇到危险,随即致电“滴滴客服”进一步了解情况,这说明本地警方从接到报警就开展了调查工作。

第二个关键词 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且属于本身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这一条法条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意思就是有一件事确确实实(意思是有相当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触及刑法了;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意思就是这件事中有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确有犯罪而不追究责任的情况,这里不展开);三是“属于本身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意思就是走程序。

因为这条法条的存在,“立案”这个程序确实并非报案就应当立案,并且其程序设定的意义实际上说白话就是:“有人犯罪,公安机关要开始收拾他了”,侧重于打击犯罪程序的启动,而非调查事实工作的启动。

事实上,老百姓常说的“立案”在公安工作中更多指“受理”、“受案”,或者带有记录意义的“报警登记”。对于老百姓而言,不论“受理”、“受案”,或是 “报警登记”,其实就是公安机关开始管某件事或者公安机关知道了某件事。 “受理”、“受案”一般有受案回执予以表白,但事实上调查工作也不以受理为启动条件,警察开始询问便是调查工作的启动。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致电“滴滴”客服索要驾驶员信息并非为“立案”的程序,而是进行调查工作。现在我们都知道是司机对受害者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在当时,能够明确的是受害人给伴侣发送了“两条”求救信息,表白遭遇危险(现在看起来第一条是直指司机不轨,但当时报警时,只能是怀疑之一)。而无论是何种危险,是否报答、何人所为、司机是否知情、参与、遭遇危险都未可知且未证,首先试图明确车主信息是当时最有效,最可靠的调查标的目的。

因此,不存在“没有车牌不立案”的说法,更不存在“没有车牌就不调查”。

第三个关键词 定位

在网络讨论中,很多人指出了一个问题:既然司机不好找,但受害者的手机是明确的,总可以“定位”吧?

鉴于保密规定,笔者无法详细解释,但可以明确指出的是,“定位”属于技术侦查手段,为《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所严格限制,相关法律条文均使用了“严格”这一形容词,为立法之罕见,相关手续之繁琐、流程之复杂、权限之高,可以说是公安机关最严手段。

同时,相关技术手段的使用有其条件限制,并不是召之即来、想用就用的存在。有阿谁功夫走程序、等审批、找条件,不如实实在在地去找车主信息来的实在。

借此引申,任何的技术手段都只是技术,仍然需要民警研判分析,有讨论指出“监控”等其他方式。但问题是监控虽能够反映时间、轨迹、状态,但不知道车辆信息,谁又知道某一时间段某一处监控中的车辆中是否有涉案车辆,这些车里的人又是张三、李四还是王五?逐一排查,工作量又何其庞大、效率何其低。

问题安在?

说了这么多误区,那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是有的,笔者从业公安行业,说说本案中公安机关表露的主要问题:

侦查权受限,信息流通不畅。

笔者向来认同任何权力都应放在制度的笼子里。但制度的笼子是防止公权侵害私权,而非自缚手脚。

以本案为例,可能“滴滴”公司的法务人员都没有弄清楚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不以“立案”为前置条件,警察的调查权主要而不限于来自《警察法》第六条,并且,“滴滴”公司的配合义务主要来自于《警察法》第三十四条,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配合前提是“立案”,其仅有的权利是核实警员身份。所以,在乐清警方表白身份,要求配合时,“滴滴”公司客服以内部程序限制警察调查,本身并不合法,并且贻误了调查工作。

但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到“合法”。

例如银行业、通讯行业、网络行业、病院,甚职苄些物业、饭店都会在警察表白身份要求核查人员、提供信息、查看监控时,以内部规定、庇护他人隐私等名义限制警察侦查权。例如笔者在辖区某病院调取外围监控时就需要找到该病院某负责人签字批准,然而该负责人并不常在办公室。因此,笔者一个监控有时一周都调取不到。

再举个例子:现在大量的电信诈骗案件中,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虚拟号码,未实名网络账号以致警方难以查明身份,在某些支付、转账活动中,嫌疑人虽然可能会露出马脚,但调查其中的信息需我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向深圳、杭州警方发函协助,再由深圳、杭州警标的目的某些公司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这些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才进行调取。

但是,全国上下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案件,又经过了多道程序(实际上我说的“某些”公司收到了通知书还有内部的审批程序),协助函到了深圳、杭州,往往石沉大海、再无音讯。别的,这些单位调取也要求出具“立案决定书”,大量的治安案件连要求调取的资格都没有(治安案件只有受理登记表,没有立案决定书)。因此,众多的案件因为调查通道不畅而变成无人问津的“死案”。

上述情况中,各家公司或个人的理由或多或少听起来有道理,但实际上,警察表白身份后,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应当配合,至于哪个警察拿着调来的信息做坏事,那就是职务犯罪的问题了,有监察委、纪委来管。

这些组织的所谓“内部规定、庇护他人隐私”,在实践中,常态是增加办案成本与难度,极端情况是贻误战机或阻碍救援。实际上就是警察行使的侦查权力还被其他组织、个人钳制,受到上级和其他组织个人的办理。

究其缘由,是公众的两个递进层次认识误区,其一:调查=立案;其二,立案才需配合。这其中固然有公众法律认知的原因,但在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下,根本是公安机关没有做好普法工作。

与此同时,在公民信息大量泄漏的背景下,常人很难相信作为最强势的国家机关之一的公安机关会面临信息匮乏的尴尬。然而,这确是一个现实而真实的状态。公安机关本身的信息网络支撑也并不完美。没有关键信息,任何技术都是安排。

实际上,公安机关内部的信息研判网络不足以提供足够的信息满足侦查人员在急迫条件下快速获取相关信息的需要,并且受限于保密原则和法律限制,权限分配极其严格、稀少。此外,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壁垒。举例说明,笔者经常碰到法院找不到的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办法,公安机关找不到的人被法院采取了强制办法的情况,最后两家单位都在看守所发现了本身要找的人,弄得哭笑不得。造成了时间和精力的大量浪费。

但这种信息的流通并不能以将公民信息完全掌握为必要,而是要保持一种对社会信息采集主体(很多快递、外卖公司掌握的信息比公安机关掌握的还要准确、有效)的可拜候性和可监督性为目的,既保障公安机关在需要对个案的信息大量收集与研判时的快速获取能力,又保障外卖、快递、社交等含公民敏感信息的企业被纳入统一监视之下。

以此案为例,如果公安信息网络可以及时获取“滴滴”公司的信息库数据包,仅仅以拜候权限就可以快速获取嫌疑车辆信息,并立即开展后续工作,也不至于发生警察配合“滴滴客服”调取信息的事情发生。

现实中除法律法规未授权的行业之外,快递行业在国家实名制和检查制要求下,警方实际上是可以掌握每一个包裹的信息的,但现实是该制度并没有起到显著作用,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也没有跟进建设。这是公安机关没有做好的事情。

乐清警方在这次事件中处置得当,快速高效,但假如以后,我们所有的地方都可以实现侦查权的有效保障、信息的快速获取,我们是否有信心在每一个角落惩治罪犯时还有能力为拯救生命、挽回损失争分夺秒?

路在何方?

说了这些问题,我们有没有方法改进呢?笔者认为,有是必定有的。

其一,“滴滴”顺风车本身是一种资源的高效利用方式,有利于节能减排,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对于其安全运营,应由源头营运商主动承担,着重点是对司机的严格审查,但这种审查不能只是加入“滴滴”时的资格认证,而应当包含在每一单业务的全过程:从接单的指纹验证,到全过程的GPS记录、乘客的途中按时安全确认、行程后的反馈响应,在当下通讯条件、手机技术和滴滴给与司机的流量补助等条件下并不难实现,关键是“滴滴”公司是否将乘客的安全放在心上。

其二,作为营运车辆的直接监管部门“运管”,应当对“滴滴”公司的运营制度予以严格审查,监督该公司的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投诉反馈。顺风车业务作为一种新的模式有其特殊之处,但其仍然属于营运车辆,虽不能照搬出租车、公交车的办理方式,但可以参照其办理方式加以变通予以匹配,但重中之重是对“滴滴”公司制度建设的动态审查和乘客反馈的实时参与。

其三,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机关,笔者认为,网络讨论提到得北京警方网上报警APP是个预防犯罪的有效兵器,该APP可以视频通话,获取报警人位置等功能,警察直接面对嫌疑人时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虽限于各地方财政原因,短期内仍不成能全面推广,但事在报答。首先应当保障侦查人员侦查权的充分行使,有计划有步骤地鞭策信息整合,建立完备的信息对接、信息打包传递、拜候权限、操作留痕制度,既确保侦查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和信息支持,形成高效快速的侦查、反应力量,又将侦查员的活动严格限制在业务范围以内,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害。

逝者已逝,看到一条年轻而充满希望的生命逝去,我们的内心是无比沉痛的。但生活还将继续,这些年我们所看到的悲剧又何曾稀少,关键之关键仍是我们要不竭完善我们的制度,避免悲剧的发生,别让每一出悲剧都只是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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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会笑的猪 发表于 2018-11-23 07:24:01 | 只看该作者
沙发
会笑的猪
2018-11-23 07:24:01 看楼主
滴滴是一家平台公司,是有必然的责任,并且在某些点上负绝对主要责任,但不该该把所有的责任全部归属于一家公司承担。平台公司的作用使对接与输出资源,现在本质上是“资源”出了问题,也就是人的素养问题,这是社会矛盾,往大了说应该是国家层面需要去治理与改善的。没必要墙倒众人推,就算没有滴滴,还会有哒哒、嗡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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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记录爱 发表于 2018-11-23 07:24:22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记录爱
2018-11-23 07:24:22 看楼主
如果我是出租车老板,我就出钱整滴滴公司,隔两个月就拿两三百万出来叫个快车司机接单时杀人,就是要滴滴倒闭,反过来也是滴滴公司也是可以这样整垮出租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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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罗平 发表于 2018-11-23 07:24:53 | 只看该作者
地板
罗平
2018-11-23 07:24:53 看楼主
是人的问题,一旦人性出问题了,即使不在滴滴上出事,也会在别的地方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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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xingdong000 发表于 2018-11-23 07:25: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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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dong000
2018-11-23 07:25:19 看楼主
吃饱没事干,都快十多天了还拿出来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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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都市亚当 发表于 2018-11-23 07:26: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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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亚当
2018-11-23 07:26:01 看楼主
道德出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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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飞女晓 发表于 2018-11-23 07:26: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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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女晓
2018-11-23 07:26:21 看楼主
建议把地球这个大平台关了[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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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annydeng 发表于 2018-11-23 07:27:00 | 只看该作者
8#
dannydeng
2018-11-23 07:27:00 看楼主
滴滴把司乘搞成对立的结果,司机己被逼到设活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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